摘 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然而,由于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利益等诸多问题,其实施起来可谓困难重重。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会议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它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它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不论国家面积、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保护地球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其次是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区别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按照此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实践
(一)《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通过,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谓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挥到了极致。如果从《京都议定书》的角度来解释共同责任,那么“共同”并不等于“相同”,不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量”不同,而且种类也不同。“有区别的责任”则成为发达国家承担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如此安排,从近期来看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它为发展中国家集中力量发展本国经济减轻了负担,但同时也存在不小的争议,如中国和印度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成为美国拒绝参加《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在讨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时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以经济发展水平低、专业人员匮乏、科学技术落后等为理由,逃避、推脱自己应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而同时,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的责任。《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规定与大多数学者们的看法相吻合。但同时,很多美国学者批评《京都议定书》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给环境造成的压力,其认为发展中国家根本不承担减排义务这种制度安排是明显存在缺陷的。
(二)哥本哈根会议及《根本哈根协议》
2009年l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下帷幕。资金机制、减缓承诺以及衡量、报告和核实是哥本哈根会议的三个关键议题,也是《哥本哈根协议》的三项主要内容。
首先,资金机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资金。然而,我们应注意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资金机制方面的演化趋势。其一,不管是三年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基金,还是2020年以前每年1000亿美元的中期基金,这与《公约》规定的“议定全部增加成本”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其二,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承诺并没有提及“额外性”要求,因而发达国家很可能将“官方发展援助”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气候变化,并将此计入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承诺。其三,发达国家将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与“履约透明度”、“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勾连起来,无疑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责任”的消弱。这意味着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在减缓行动和透明度方面将会受到日益增大的限制和压力。
其次,减缓承诺。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努力维护“巴厘路线图”所确定的“双轨制”.从“巴厘路线图”开始,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不断强化,“区别责任”却日益弱化。《哥本哈根协议》也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减缓行动,并在附件二中列举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合本国的减缓行动”.在这个角度上,《哥本哈根协议》有限度地接受了澳大利亚的“时间表方法”.随着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持续增长,在减缓承诺方面“区别责任”的适用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最后,衡量、报告和核实。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减缓行动是否受制于衡量、报告和核实程序,这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激烈辩论的焦点之一。《哥本哈根协议》宣布,非附件一缔约方应当根据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南,经由两年一次的国家通报来提供其所采取和设想的减缓行动的信息。其采取的减缓行动将会受到其国内衡量、报告和核实程序的制约,其结果要经由两年一次的国家通报予以报告。非附件一缔约方将会通过国家通报来交流实施减缓行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根据明确界定的指南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应经由两年一次的国家通报来报告其国内衡量、报告和核实的结果,并且实施其减缓行动的信息受制于“国际磋商和分析”,这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衡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的“区别责任”出现弱化。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面临的挑战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被弱化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其性质和地位也经历了从被发现到不断强化的过程,发展中国家是这一过程的主要推动者。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不断发出反对声音,它们认为“有区别的责任”并非法律原则,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例如,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领头作用,但并不表明发达国家对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都予以接受或承认,也并不代表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即使在《里约宣言》的原则七中,发达国家也仅承认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而不是“更大的责任”.可以预见,在“后京都时代”,中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排放大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如果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同意承担实质性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义务,而仅仅在具体指标上低于发达国家,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就已被弱化为久已存在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二)气候变化防治的艰巨性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实现的阻碍
气候变化防治涉及到人类社会的许多方面,尤其是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采用减少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除了会增加成本之外,还会导致本国经济发展活力的降低。而气候变化防治的成果却是由全人类共同分享。因此,尽管在已有的气候变化国际立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与体现。但是,由于气候变化防治这一任务的艰巨性,阻碍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实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文件所确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至今仍然难以得以实现。最新的科学研究甚至发现,部分本应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不降反升,如日本2003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就比1990年的排放量增加了8%之多。
气候变化防治的艰巨性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产生的阻碍,除了体现在该原则在气候变化防治工作中的实施受到影响之外,还导致了国际社会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信任和反对情绪的蔓延。例如,一直以来反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美国,就公然藐视国际社会的批评和反对,退出了《京都议定书》。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峰会上,也出现了不利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和谐声音。
(三)资金、技术支持问题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等关键问题上的立场出现了倒退。他们一方面竭力否定《公约》的原则,背弃《京都议定书》以及偏离“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另一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国际性会议要取得成功,关键是发达国家要拿出政治诚意,继续承诺中期大幅量化减排指标,同时履行资金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应该是长期、可持续、充足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世界环保运动处于良性发展轨道之中。而发达国家主动的、无条件的给与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支持,进而促使发展中国家接受支持并积极的投入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去,这才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题中之义。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
(一)加强国家间合作,合理分担责任
推进国家间合作,关键在于发达国家。由于地球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大部分仍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基于这一点,发达国家应当率先行动起来,率先削减其污染物排放量,率先在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做出实质性改革,这对于扭转地球环境的恶化趋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不附加商业性条件的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它们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这个过程中必须努力进行改革,改革生产方式,尤其是对于少数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也需要尽快改变,否则其生产和消费方式将成为破坏地球环境的一股新的、巨大的力量。同时,各国尤其是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减轻地球的人口负担。
(二)健全国际环境争议的解决结构
国际性法律文件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不力,如何保障国家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劝说、公共舆论的压力、技术援助和和资金刺激、以及起草更好的文本,消除国内法律障碍,是现行的方式手段。至于不履行国际条约的救济措施,则仍显不够。除了属于政治解决方式的谈判、斡旋、调停、和解之外,作为法律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解决(另一方式是法律解决)无疑是为合适的。经验表明,如果有组织结构上的支持,如秘书处、缔约方大会或其他机构,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在国际层次上可以得到保障。今后应就各法律文件设立相关机构。对各国的环境问题、调查和预警,对各国之间的环境纠纷给予协调,并就其环境状况及时公报。
(三)开展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加强国际合作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往往就“共同”与“区别”责任各执一词,在遭遇重大环境问题的时候坚持己见,无疑阻碍了国际环境条约的执行,不利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改善。因此,应广泛开展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加强国际合作,在相互妥协的条件下达成共识。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保持成果一致性。国际合作的成果必须坚持而不能模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循而不能偏离“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必须锁定而不能否定业已达成的共识和谈判取得的进展。
第二,坚持规则公平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应当始终坚持。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度量化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这是不可推卸的道义上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注重目标合理性。应对气候变,既要着眼长远,更要立足当前。确定一个长远的努力方向是必要的,而更重要的是把重点放在完成近期和中期减排目标、兑现业已做出的承诺以及行动上。
第四,确保机制有效性。国际社会要在公约框架下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促使发达国家兑现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持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有效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家、非洲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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