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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中契约精神的导入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
  
  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
  
  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女性不断独立,经济的独立也使得其逐渐实现了精神的独立,女权主义精神是长期以来女性作为社会一部分所争取的、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在婚姻法中,从法定财产到约定财产的转变也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人格权以及财产权得到了尊重与保护。
  
  1.3在离婚制度中的作用
  
  现代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实现了离婚主体在性别上法律地位的平等,将决定离婚的权利平等地赋予夫妻双方。在具体的离婚制度上,从过去的法定离婚到现在的协议离婚,在离婚理由上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增设了对无过错方救济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说法律对离婚的干预越来越少,更侧重对离婚后果的调整,婚姻法给予人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越来越大。
  
  2、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
  
  2.1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2.1.1保障主体人格独立
  
  首先,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婚姻法要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和人格独立。在婚姻缔结时,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一方对他方加起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其次,要一如既往赋予夫妻财产约定优先的效力,扩充个人财产范围,从经济层面保障当事人的人格独立。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女性的经济收入与男性有差距,同时,妇女承担着主要的家务劳动,那么在离婚时,婚姻法要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来对女性加以弥补,使婚姻当事人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最后,通过倾斜政策确保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生理上存在差异,并且女性还承担着怀孕、分娩、哺乳的特殊工作,女性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一般性地规定男女平等还不够,还需要特殊地对妇女进行保护。
  
  2.1.2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地推行“契约婚姻”模式
  
  当事人双方达成结婚合意后,可以自由地就婚姻财产问题以及由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订立“婚姻契约”,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公证后生效,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在这份契约中可以规定,男女双方对彼此忠实,不轻率离婚;细化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结婚前财产的公示、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和归属,以及离婚后财产的分配等方面;以自由的平等为前提,细化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约定“违约”情形和责任承担等。(来源,代写论文网 SHLUNWEN.COM)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男女双方经过慎重考虑,理性地做出是否进入婚姻的决定,防止草率结婚。结婚后,由于有了该契约的约束,可以使男女双方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准确的认识,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2.2个人自由的限度以及国家的适当干预
  
  2.2.1个人自由的限度
  
  婚姻自由是给予婚姻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利,但这种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婚姻法对婚姻自由做了如下限定:在婚姻缔结阶段,主要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法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在这方面的限制较少,只在婚姻当事人的法定婚龄问题上、禁婚亲的范围界定上、禁婚疾病方面予以限制。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还对重婚行为加以处罚,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以重婚罪论处。这些法律上禁止性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这些限制并不影响契约精神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实现,因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限制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婚姻自由的实现,保证人们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不侵害他人权利,最终实现契约正义。
  
  2.2.2国家干预的限度
  
  国家在对婚姻家庭事务进行必要干预的时候,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要是有法律上的依据,干预的手段、方式和程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适度干预,即干预的程度须与保护弱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相符合。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权力就会介入到婚姻关系中:第一,当自由违背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时候。如《婚姻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责任和义务;第二,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来解决争议的时候,国家权力就会作为最终争议解决者来干预,也就是婚姻当事人主动请求法院解决争议。如离婚方式的选择,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才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这时法院才介入;第三,当个人行使权利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规避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现象。所以,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在于夫或妻。
  
  2.3重视我国的伦理道德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作用
  
  2.3.1法律--道德协调机制
  
  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如《婚姻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条件约定及救助措施等做了新的解释。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姻法仅仅在总论中提及“夫妻应该互相忠诚”,并没有改善人们对婚姻责任的认知,社会上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冲击现代婚姻家庭的和谐。在这方面,国家更应该以道德教化来作为法律手段的补充,在道德上进行正面劝导以及积极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对个人事业和社会的重要性,倡导夫妻应该互相忠诚是一种美好的道德体现,可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否则社会舆论的力量将谴责不忠诚行为。这样,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各自在婚姻家庭领域发挥更好的调节作用。
  
  2.3.2重视传统道德的现代价值
  
  “家”对于中国人有着特殊意义,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是中国社会基本的人与人关系,家庭还承载着社会生产,扶老育幼等重要职能。所以,我国传统婚姻注重家庭和家族的利益,在现在看来,这种家族本位的思想虽然受到批判,但其中的重视家庭、重视责任的生活态度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是应该推崇的。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夫妻关系也有许多要求,其中有“夫妇之际,恩情尤甚……若平日有如宾之敬,齐眉之诚”,与如今婚姻法所要求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一致的。此外,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男尊女卑,但是又历来有“白头偕老”的观念。所以,相关人员可以从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中吸收一些有利于稳定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的精华部分,使其成为现代婚姻道德的重要部分。
  
  2.4从实用角度出发构建婚姻法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不仅要在立法理念上符合婚姻的发展趋势,还要从实用性方面符合我国的国情。中国的离婚法历来就体现实用性的多方面,例如离婚调解制度就是为了避免过分偏激的离婚自由造成离婚率高升而引起广大人民的不满。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实用性的要求的,但也存在不足,如处理离婚赔偿案件时,不确定的夫妻共有财产概念又使得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原则化的婚姻救济制度也给法律的具体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在婚姻法完善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不仅要从理论方面进行完善,同时还要从实践性角度出发,使我国婚姻法更具实用性。
  
  结束语
  
  总之,婚姻契约观是对社会经济条件的一种回应,它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这种观念必然深入人心。同时,婚姻契约观的传播也会促进自由平等理念的传播,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婚姻立法、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任务,还需要广大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崔明伟.关系契约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J].才智,2016,(24):191.
  [2]兰仕丽.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J].法制博览,2015,(23):235.
  [3]王敬渊.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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