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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发布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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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工艺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
  【第一章】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构建绪论
  【第二章】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第三章】我国工艺美术品创作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第四章】工艺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5.1-5.2】构建预防性的时尚工艺美术作品保护制度
  【5.3-5.4】协调完善工艺美术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工艺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2章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2.1 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考察

  工艺美术作品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概念的内涵是存在争议的。与此同时,工艺美术一词的相关含义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文化的变迁不断嬗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的历史渊源及标准语义进行探究,并在与相近概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工艺美术作品所指的范围,以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打好基础。

  2.1.1 工艺美术概念的渊源与语义探究

  工艺美术的概念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至19世纪末发源于英国的工艺美术运动(Arts and Crafts Movement)。当时,英国的社会活动家莫里斯积极主张,应将艺术家与工匠的设计与制造加以融合,创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能为公众享用的工艺品,工艺美术的概念由此产生。关于工艺美术一词在我国的首次出现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认为其首次出现在蔡元培先1920年5月的文章《美术的起源》中。①第二种则认为其首次出现在鲁迅先生1903年所写的《绍兴同乡公函》一文中。②

  ①参见蔡元培选集[G].上海:中华书局,1959:116.转引自韩焦.20世纪9年代以来中国工艺美术行业研究文献综述[D].济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14:7.
  ②参见陈路.从工艺美术概念的演变看中国设计观念的发展[D].北京:中央美术学院,2007:4.

  可见,工艺美术这一概念大致是20世纪初传入我国的。在明确工艺美术作品概念渊源及含义的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对这一概念的语义分析也有助于我们对其确切含义的认定。2000年版的《辞海》将工艺美术的概念释义为“造型艺术之一。以美术技巧制成的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通常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物质产品,又具有不同程度精神方面的审美性。具体分为两大类:日用工艺,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欣赏工艺,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

  2012年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则将工艺美术作品解释为“指工艺品的造型设计和装饰性美术”。2013年版的《新华汉语词典》将工艺美术作品释义为“美术中的一个独立专业,包括实用美术和特种工艺的设计和制作”。通过对工艺美术作品概念语义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内涵至少反映出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工艺美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首先具有审美价值,即艺术性,这也是其区别于普通工业产品的根本。其二,工艺美术作品在当代语境下也包含了实用性这一特征,即工艺美术作品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使用价值,当然这种实用性不是绝对的,因为从工艺美术一词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其也不可能脱离仅仅具有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这一母体。

  2.1.2 工艺美术作品的相关概念辨析

  与工艺美术作品相近的概念大致有两个,分别为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通过将工艺美术作品与前述二者进行横向比较,有助于理清工艺美术作品概念的与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工艺美术作品概念属于美术作品概念的下位概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的单独一类的客体,其含义容纳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其根本特征是具有审美价值。有学者认为,美术作品既应包括独一无二的作品,也应该包括可以大量复制的作品。①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作为母概念的美术作品未对作品的数量进行限制。

  反观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不同学者对其进行的定义可谓多种多样。学者陈路从“工艺美术”一词的历史渊源及传入我国后的发展的角度对工艺美术作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工艺美术作品是一个包括了材质、生产、使用与审美等全部环节在内的综合系统”。②学者陈水淼则以语义解释为基础,并以工艺美术作品本质特征为依据,将工艺美术作品定义为“一门以手工技艺或近现代科技手段加工制作,除审美价值外大多兼具实用功能的造型艺术作品”。③工艺美术作品概念定义中对审美价值或艺术性的强调,充分说明其应属于美术作品的一个下位概念。

  ①参见金春阳.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研究[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29.
  ②陈路.从工艺美术概念的演变看中国设计观念的发展[D].北京:中央美术学院,2007:33.
  ③陈水淼.“工艺美术”定义之浅见[J].上海工艺美术,2014:65.

  其次,工艺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区别,亦有交叉。在对这对概念进行辨析之前,需要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予以说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这一文献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定义为“指具有实际实用价值的艺术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可见,工艺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之间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从工艺的角度看,二者均包括手工艺制作这一特性。从实用性的角度观察,二者的概念含义则存在着交叉区域。二者的唯一区别是工艺美术作品的实用性特征并不是绝对的。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具有实用性特征的工艺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存在交叉关系,二者含义趋于重合,而仅具审美意义的工艺美术作品则与实用艺术作品存在区别,此类型的工艺美术作品存在自身的独立性。此外,也有学者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在手工艺制作领域存在重叠,但是可进行批量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与不具实用性的纯艺术性工艺美术作品之间是相互独立的。①但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美术作品的制作工艺也不断推陈出新,新型工艺也不断在工艺美术作品的制作领域中加以运用,手工工艺在工艺美术作品制作过程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变化,含有手工工艺元素的工艺美术作品未必不能进行批量生产,因此,以能否进行批量生产这一特性作为区别工艺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根据是欠妥的。

  ①参见朱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1:11.

  2.2 工艺美术作品中的知识产权

  上文对工艺美术作品概念历史渊源的考察和对其基本语义的分析,明确了此概念的基本含义以及其内涵的历史变迁。通过对与工艺美术作品相近概念的辨析,描绘了美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还应将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其可能的路径进行一番梳理,这是下文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

  2.2.1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与其本身的特性存在紧密的联系,在探讨其知识产权保护前,有必要对其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属性进行适当的整理。工艺美术作品概念含义的争议与混乱,可能来自美术作品这一上位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因为美术作品本身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是很难全面列举并用概念设定将其含义穷尽的。因此,工艺美术作品概念含义的划定的方案也是多样的,其目标是使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更加全面的保护。

  笔者倾向将工艺美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层次的处理,即工艺美术作品具有三个特征,即艺术性的特征(或审美价值特征)、实用性的特征(或实用价值特征)以及手工工艺的特征。其艺术性的特征是一种绝对特征,是工艺美术作品不可或缺的特征,这也与工艺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概念间的上下位关系向印证。其实用性特征及手工工艺的特征则是一种相对的特征,即不是所有的工艺美术作品均具有实用价值,也不是所有的工艺美术作品均采用手工工艺制作完成。

  由于工艺美术作品种类和工艺的多样化,使得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出相当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无法通过像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予以保护,甚至针对同一工艺美术作品,其知识产权也需要不同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的协同保护。此种情况下,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在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形成协调性便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工艺美术作品产业为了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也会不断进行工艺美术作品生产和加工的创新。但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相比,部分工艺美术作品领域的创新工艺和产品并不具有工业产品的流通和影响范围。这就使得如何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进行及时的保护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特点的本质是如何通过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和激励工艺美术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另外,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的支撑。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人员不仅需要具有过硬的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常识和相关行业的基本知识,这无疑是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因此在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配置具有工艺美术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也需要设置有利于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解决程序。

  2.2.2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产品从设计到生产、从技术到营销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下文将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进行分条说明。

  第一,工艺美术作品在制作前,大部分都会具有一个对作品的构思或设计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作品的设计创意和制作的方法等信息不仅仅会停留在其设计制作主体的脑海里,这些信息很可能会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得以表达,比如产品设计的图纸,或者产品制作的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这些通过一定载体表达的相应作品或产品的设计和制作等重要信息会涉及到与产品相关的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第二,工艺美术作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会运用独特的工艺或方法。这些制作工艺美术作品的特有工艺及方法如果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其很可能会被快速的模仿和复制。在对工艺美术作品制作过程中独特的工艺和方法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通过商业秘密或者发明专利的形式对其进行有力的保护将是不二选择。

  第三,某些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除了会用到独特的工艺和方法之外,还可能会运用专门为其量身定制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主体必然会重视对这些设备设施的保护,以防止侵犯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权利相关主体很可能会通过将设备设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正如上文提到,随着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工艺美术作品为了实现更广泛的影响和开拓更大的市场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将工艺美术作品的独特设计与工业批量生产的先进技术加以结合,以实现工艺美术作品的量产。广泛投向市场的工艺美术作品可能会吸引逐利的仿冒者的注意。作品权利相关主体为了防控相应的侵权风险,便会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对其生产的产品加以保护,以保护其与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经济利益。

  第五,工艺美术作品的批量生产和销售可能还会涉及到商标保护的相关问题。具言之,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绝大部分产品均有自己的包装和商标。工艺美术作品在投向市场的过程中也将会拥有自己的包装和商标。因此,此类工艺美术作品的权利相关主体势必会通过注册产品商标的方式对其经营的作品进行保护。同时,工艺美术作品很可能是一种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特色产品,特定地区的产品权利相关主体也可能通过在产品上注明其地理标志的方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另外,集体商标的注册也可能成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武器。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生产和销售,很可能不仅仅涉及单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是设计多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此种情况下,这些权利相关人完全可以在产品投向市场前注册集体商标,并作为产品的独有特征。

  2.2.3 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争议

  (1)单一法律保护模式

  有学者认为工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应限定在著作权法领域。①在此种著作权单一法律保护的模式之下,也存在着不同的策略倾向,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著作权法关于其保护客体的规定能够完全涵盖工艺美术作品之内涵,因此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胜任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工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应该将其单独列为著作权法的一类客体加以保护。

  ①参见孟祥娟.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J].学术研究,2013(2):51.

  著作权法对其客体的保护是较为宽松的,一旦作品创作完成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著作权法对作品之间的相似性的容忍度是较高的。此种基础限度的法律保护至少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置了一个底线。另一方面,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较长。但著作权法单一保护的法律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著作权法对工艺美术作品保护的前提是其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分离。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主要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的艺术性,这就使得一些偏重于实用性的工艺美术作品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其次,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对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作品出现相似情形时,在侵权的认定及权利救济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2)双重法律保护模式

  所谓双重保护模式,即工艺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应限于著作权一个方面,而是应该由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同时对其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①此种著作权法与专利权法的双重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

  著作权法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门槛低、成本小,是保护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免遭侵害的基本屏障。专利法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体现为门槛高、成本高的特点,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工艺美术作品均能被认定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其对相关权利保护的效果更好。但并不是说此种双重保护模式对所有的工艺美术作品全部适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要根据著作权法及专利法对其保护客体规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亦即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利保护策略的自由,但在其选择后该种策略能否得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认可则不是完全确定的。双重保护模式下,两种法律保护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提供保护方案。

  (3)多重法律保护模式

  所谓多重法律保护模式,就是在工艺美术作品双重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商标法的保护。即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应该实现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专利法和商标法为辅助的全面保护。②其理由是工艺美术作品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被运用到工业产品上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被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又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同一美术作品有可能获得来自多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此种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多重法律保护模式,可谓将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应用。工艺美术作品能否得到商标法的保护,需要明确工艺美术作品的特性在一定情况下是否能够与商标权保护客体的特征相符合。首先,“商标的物理媒介即商标的标志,是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标志。”③其次,工艺美术作品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商品商标设计的原型。因此,如果工艺美术作品完全可能通过当事人的选定和申请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一种特殊的物理标志。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多重法律保护虽然全面,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同一工艺美术作品受到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权利的重叠保护或交叉保护现象。

  ①参见骆电,胡梦云.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与尺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95-96.
  ②参见顾缨.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与权利冲突[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1.
  ③王太平.商标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4.

  (4)单独立法保护模式

  此种模式建议对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单独的立法。其优势有二:其一,通过单独立法对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避免《著作权法》有关保护客体列举即分类方面的不足,因为通过列举式的规定穷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二,此种立法模式可以避免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在特殊时段的权利保护真空。例如,一件工艺美术作品很可能满足工艺外观设计的认定标准,但是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通过单独立法对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从产生开始的各个环节的权利都加以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将避免上述的权利保护真空情况的出现。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在单独制定的法律中规定,将实用艺术品保护内容的选择权完全交由权利人行使,或者选择作为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或者选择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①此种单独立法保护的模式虽有诸多益处,但如果将此种模式加以推广,将所有知识产权相关的作品或物品都作为单独立法的对象是不现实的。立法的繁复也可能造成法律规范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此外,单独立法保护模式还应考虑立法成本的问题。

  如果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资源或者通过对其局部的完善能够发挥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此种方案就显得不是很合理了。

  四种保护模式可谓各有利弊,但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发现,不同保护模式的实质是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权利保护方案。从这个角度看,随着工艺美术作品产业的不断发展,为工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多条可供选择的路径便成为了一种趋势,其核心是通过法律的创设与完善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制度系统和救济途径,从而鼓励工艺美术作品的创作和创新,并为工艺美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保驾护航。

  ①张嘉容,罗先觉.关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反思--兼评意大利公司诉慈溪佳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J].电子知识产权,200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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