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欢迎来到大学堂论文网,权威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平台,服务论文行业十二年,专业为您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
点击咨询韦老师  点击咨询李老师
范文期刊如找不到所需论文资料、期刊 请您在此搜索查找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探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特点与分类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涉及的一个法律概念, 但由于立法依据不同, 从而导致这一概念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也有不同的内容。了解竞业禁止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的不同之处, 不仅可以公正、有效的处理相应的法律问题, 而且对公司法和劳动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对竞业禁止的特点和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关键词:公司法; 劳动法;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 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而对员工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 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逐渐增加, 随之而来的就是商法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高度重视。公司法和劳动法是经济领域中两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 规范着经济市场各项行为准则。竞业禁止也是上述两项法律中共有的一部分内容, 但由于立法依据不同, 从而导致竞业禁止的具体体现也有一定差异, 了解这种差异至关重要, 需要相关部门对其给予高度重视。

  一、竞业禁止的特点与分类

  (一) 竞业禁止的特点

  竞业禁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竞业禁止所涉及的主体有很多, 除了企事业单位员工之外, 还包含了广大群众。例如, 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其有权利禁止非权利以外的人行使相关权利。 (2) 竞业禁止行为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存在本质的区别, 不能将二者混淆。竞业禁止主要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禁止与企事业单位权益相关的、合法的商业竞争行为, 而制止不正常行为则主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违法的商业行为。 (3) 在竞业禁止法律条款的内容中, 对于企业员工禁止行为, 并不包括其从事其他商业营业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 其从事的商业营业行为不能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相同。

  (二) 竞业禁止的分类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竞业禁止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涉及, 所以近年来与“竞业禁止”相关的内容被广大商法研究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就当前竞业禁止的分类来看, 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其中, 前者的行为约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中的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没有其他高层允许的情况下, 私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来谋取本公司商业机密的属法定竞业禁止行为, 其不能从事与现任公司业务属性相关的商业业务工作。而约定竞业禁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 对单位商业机密进行保密的相关约定, 同时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 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其次是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从竞业禁止的定义我们能够知道,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不仅仅要在在职期间履行, 而且还要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但就我国目前公司法和劳动法中所涉及的离职竞业禁止内容来看, 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 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禁止。最后是单纯竞业禁止与附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其中, 前者主要是指劳动者无论是否掌握商业机密, 在离职后都不能在与原企业商业性质相同的企业工作。而附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必须以商业机密的存在为前提要求, 以保护商业机密为必须原则。在没有确定企业机密被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的时候, 用人单位无权禁止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 而商业机密泄露的判定必须有严格的判断。

  二、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一) 立法主旨不同

  立法主旨不同是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最大的差异, 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立法主旨是对公司利益的优先保护, 保证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受到侵犯。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董事滥用职权的限制, 尤其是公司经营权集中的情况下。同时要对公司董事的利益进行有效均衡, 避免由于董事利益大小不一而产生某些董事谋取私利的现象。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立法主旨首先是对竞业禁止进行限制, 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 适用对象不同

  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公司运营和发展中担任具体职务, 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这也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 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均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劳动法中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司全体员工, 这些员工除了高层管理人员之外, 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其忠实义务实质上就是保密义务。从适用对象来看, 劳动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要比公司法语境下的竞业禁止更加广泛。

  (三) 义务和责任不同

  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在履行保密义务时, 主要是不能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因为任何原因进行披露, 这里所提到的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忠实义务的范畴, 此项义务与劳动法中竞业禁止制度所涉及的保密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为违反规定而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损失, 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期间, 都应按照竞业禁止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履行义务期间, 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量的补偿金, 相反, 如果劳动者违约, 同样需要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四) 义务期间不同

  在公司法中, 对竞业禁止的义务期间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但大部分都是指高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 一旦离职, 相关的保密协议也就随之失效, 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比如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协议, 约定劳动者离职后, 仍然要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保密义务。在劳动法中, 竞业禁止的义务期间主要在劳动者离职后, 虽然在职期间也有一定要求, 但更多的侧重点还是离职后, 具体义务期间是由劳动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的, 但法律规定义务期间最长不能超过2年。

  (五) 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也是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差异之一。公司法语境下, 竞业禁止制度双方当事人若违反规定, 会将其视为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而对于案件的处理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为法律依据。劳动法语境下, 竞业禁止制度双方当事人若违反规定, 会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先裁后审, 而对于案件的处理主要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 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结语

  本文首先对竞业禁止的特点和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综上所述, 在不同法律体系中, 竞业禁止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 这些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 其中包括立法主旨、适用对象、义务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在这种情况下, 执法机构若要保证法律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就必须明确不同法律语境下竞业禁止的具体内容和限制,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矛盾, 采取科学、合理的案件解决对策, 以此来进一步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合理权益。

  参考文献
  [1]焦颖.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J].祖国, 2016 (10) .
  [2]王永勤.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4 (14) .
  [3]姚明敏, 苗咏丽.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探讨[J].理论观察, 2016 (07) .
  [4]陶玉松.浅析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16 (31) .

TAG标签: 竞业禁止     公司法     劳动法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