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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单独放弃继承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未明确表明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继承人一方可否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独放弃继承?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分歧在于放弃继承标的以及《继承法》第25条与《婚姻法》第17条的法律适用。通过明确放弃继承标的为继承权、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特殊性,理顺“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的法律适用关系,肯定放弃继承保护人格自由的宗旨,论证了单独放弃继承的有效性。
  
  关键词:放弃继承; 人格自由; 所有权; 继承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继承法》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根据 《婚姻法》 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实践中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未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可否不经另一方配偶同意而放弃继承呢?
  
  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主要基于《婚姻法》 第17条持否定说。其理由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开始,那么作为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据 《物权法》 第29条取得遗产的物权,而依据 《婚姻法》 第17条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并未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当然不能不经另一方配偶同意,而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抛弃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主要基于《继承法》 第25条持肯定说。认为据《继承法意见》第49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其所放弃的是继承权,继承权具有身份权性质,应专属于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单独行使,其行使权利的自由不应受到婚姻关系的限制。因此,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放弃继承。
  
  从以上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放弃继承的标的是继承权还是遗产所有权;第二,《继承法》 第25条与 《婚姻法》第17条的法律适用关系。
 

TAG标签: 继承     放弃继承     人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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