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并且其取得和收益的时间不同步, 使得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归属和分割规则有别于其他共同财产。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与分割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处理也是大相径庭。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离婚及继承纠纷相关案例, 可以发现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的争议焦点;进而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 提出完善婚内所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与分割的制度构想。一方面, 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本质, 实现知识产权使用和收益并重的目标;另一方面, 要赋予当事人分割方式的选择权, 平衡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期待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属性 (一)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1)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着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三个类别;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的形式愈加多样化, 其蕴含的经济价值在商事交易、企业经营以及个人、家庭财产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一般认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着作权中的人身权, 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学界尚存在争议。(2)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专利权人具有在专利上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并且专利也可以为专利权人带来社会评价、行业认可及发展前景等非财产性质的人身利益。商标权亦然, 即使我国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财产收益方面, 商标所体现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商誉及信赖利益也与商标注册人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笔者认为, 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记与人的智力活动、人身利益密切相关, 着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都兼具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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