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和牧区经济的长足发展,牧民群众对草场的流转越来越多,为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对河南县草场流转工作进行了调研。
1 基本情况。
河南县位于青海省的东南部,九曲黄河第一弯处。北纬 34°04' ~ 34°55',东经 100°53' ~ 102°15'.东与甘肃省夏河县、碌曲县接壤,西与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相连,北与泽库县为邻,西北与同德县相连,东南和甘肃玛曲县连接。河南县的地形是: 东北高、西北低,位于青南高原东南边缘,境内海拨最低为 3136m,最高为 4539m,平均为3650m,地貌类型复杂多样,由滩地、丘陵、低山、高山和少数沼泽组成。由于地处内陆,本县高原大陆性气候特征明显,具有日照时间长、辐射强,热量低,气温日差较大,冬季寒冷漫长,夏季凉爽短促,冬春季节多霜冻、雪灾、风灾等特点。年均温度为 -1. 3℃ ~ 1. 6℃,年日照时间 2530 ~ 3100h,年均降水量 597. 3 ~615. 6mm.
2 草场承包情况。
草场承包工作,给河南县 6403 户固定了草地使用权,承包面积达 66. 1533 × 104hm2,全县可利用草地面积 66. 1533 ×104hm2,占全县草场面积的100% .
3 河南县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河南县自 1996 年草场承包到户工作全面完成后,随着牧区经济的发展,承包草场流转的速度逐年加快。1997 ~1998 年全年流转的牧户仅为 5~ 10 户左右,到 2008 年底,已达 200 余户。到2013 年中旬,全县达 532 多户,流转的草场面积达62. 9388 × 104hm2,全县流转的草场面积多达 4. 19× 104hm2,流转面涉及河南县全县四乡两镇,39 个村,流转面积占承包草场总面积的6. 34%,流转牧户占承包草原总牧户 6403 户的 8. 3%.
4 河南县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草场承包后,随着牧区市场经济的发展,草场承包者观念的转变,出现了草场使用权流转,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4. 1 出租流转。
河南县的草场流转主要是私下流转,由于牧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大部分是牧民个人私下进行出租,虽然河南县出台了《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但草场流转双方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这种现象是因有些牧户牲畜少,或是无畜户,或是转产后不再从事畜牧业生产后形成的。租赁期限大多是 1 年,少数有 5 ~ 15 年,还有一些季节性租赁。出租流转面积 4. 12 ×104hm2.
4. 2 入股流转。
因河南县近几年大搞牧民协会,或其他畜牧业生产的一些相关协会,牧民以入股的形势将个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草场入股到协会中,从事畜牧业生产。入股流转面积 0. 07 ×104hm2.
5 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一是规模小,二是私下流转,三是流转后仍从事于畜牧业生产,并末改变草场的使用性质。
6 草场承包经营权私下流转的危害。
因承租的草场不是承租方自己的草场,承租方只利用不建设和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的草场进行掠夺式经营,责权不清,造成被租赁的草场严重过牧,压力重,鼠虫害泛滥,草场退化加剧,严重破坏了草地资源和草地生态环境。
7 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7. 1 管理难度大。
河南县草场流转的较多,但统一管理难度较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乡人民政府不能及时掌握情况,目前无法纳入统一的管理当中。加之草原监理工作滞后,无专项经费,草原监理工作不到位,目前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途径。
7. 2 对承包草场流转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一些各级干部认为,草场已承包到户,流不流转是牧民自己的事,应任其自然发展; 二是就目前河南县的经济发展水平看,承包草场流转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坐等观望,无所作为; 三是错误地认为牧区草场经营权流转会影响草场承包政策的稳定性,担心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不敢放手介入工作。
7. 3 流转缺乏市场化运作。
河南县的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原来的在亲戚、同组、同村成员间流转开始向外扩展,但流转对象仍以农牧户之间流转为主。这种只限于农牧户间的封闭流转,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大多数农牧户还没有因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7. 4 承包草场流转不规范的问题较为普遍。
双方口头流转,没有协议,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内容不完善,权力义务不明确,引发事后纠纷。草场流转多数情况下,没有到发包方备案或经发包方同意。
8 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和建议。
8. 1 加强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平台建设,确保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依托已成立的县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充实工作,从县草原监理站抽调 2 名工作人员,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开展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信息咨询、收益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工作,拓宽中心的服务领域。并设置县级草场流转信息发布栏,定期发布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供需信息等。工作中严格遵循申请、登记、备案三项制度。试点乡镇确定 1 名专职负责人全面负责乡镇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试点村村委会负责本村相关的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同时,在每个试点村聘请 1 名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员( 村级草原生态管护员) ,及时掌握草场经营权流转的动态信息,上报县服务中心。
8. 2 探索建立流转机制,制度,规范草场流转行为。
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登记、备案等三项制度。同时,根据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按程序依法接受办理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凡是草场承包经营权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村( 牧) 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到乡( 镇) 政府登记。凡是草场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进行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村( 牧)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牧)民代表同意,经村( 牧) 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到乡( 镇) 政府登记。合同签订由县草场流转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流转合同签订前县草场流转服务中心要对经过村( 牧) 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到乡( 镇) 政府登记的流转双方的流转规模、用途、期限、流转方式等按照《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进行再次审查,通过县草场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后才可签订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
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之前口头协议或私下签订协议的牧户,均要补签规范的统一格式的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发包方、乡( 镇) 政府和县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总之通过发挥流转服务中心的工作平台作用,使流转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8. 3 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维护草场流转各方权益。
由县草原监理站负责建立草场流转评估机制,评估人员由县草原监理站技术员、乡镇负责人、在牧民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和经验的牧民代表、村级草原生态管护员等共同组成,加强对流转草场的检查监督和事后管理,不定期对流转草场的产草量和载畜量以及利用情况进行测定和评估,严防受让方破坏草场资源、超载放牧、改变草场使用性质等违法利用、违法经营的现象。同时由畜牧牵头,协调国土、公安、建设等部门开展草原执法联合大检查,对随意改变草原用途、不履行草原保护建设义务和破坏流转草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没有办理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的,责令限期到县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流转手续,否则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通过对牧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牧民群众对草场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进一步保障规范流转工作平稳运行。草场流转服务中心及时发布流转草场的参考价格,禁止低价流转,禁止暴利流转。尤其要防止贫困户、特困户和残疾牧户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事件的发生。鼓励承包经营者将草场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大户、畜牧业龙头企业等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由畜牧部门制定落实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县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等进行扶持,同时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制定落实配套扶持政策,对实行草场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转出方和转入方给予一定标准和额度的奖励或补助; 重点扶持参与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村级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2 个、有机畜牧业合作社标准化养殖基地 6 个、扶持经营畜牧业的当地龙头企业启龙奶业,引导使用流转草场发展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特点的现代生态及有机畜牧业建设。
8. 4 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充分利用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县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的作用,对发现的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将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按乡村人民调解、县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仲裁的规定分级负责调解和仲裁,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对入驻企业要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严格准入和监管制度及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