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具有能效高、能耗少、碳排放量低的优势特点,其核心内容是对制度框架及政策措施进行创新,充分运用有助于实现高效能目标的技术、合理节约能源的技术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通过构建新型的社会经济发展理念,确保国民经济在低碳排放状态下更好的前行。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了国家能源机构的基本要求;尽管国家能源结构一直处于优化状态,但一次性能源生产的三分之二依旧属于煤炭,整个电力结构中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燃煤发电量。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煤炭依旧是我国不可缺少的一次性能源,如此一来,就使得国家GDP的碳强度进一步提升。然而,由于受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国际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两项规定的约束,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了发展资源,只有整改增长手段及方式,才能切实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及排放权。第二,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大面积的基础设施时,对钢材、电力、水泥等材料的需求量庞大,但这些产业运行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此类高碳型产业虽然有助于带动国家经济进一步增长,但无法通过国际市场全面实现国内市场需求。如果只借助高碳经济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难度较大,所以必须减少碳强度,才能保证国家产业的竞争实力,才能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第三,当前,科技水平高低不等、研发及创新能力不足已经成了我国的突出问题,增加了我国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难度。因此,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应重点加强科技研发,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率,将低碳经济目标贯彻落实到实处。
(二)发展低碳经济能够积极应对外部挑战,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远远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地位日益显着,而这就需要我国在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同时,还必须完成一定的减排工作,根据当前气候变化情况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此外,低碳经济除了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外,还具备一定的自然环境承受能力。总体而言,就是摒弃过去的大量生产和消费的发展目标,逐步实现消耗低、排放低、效率高的发展目标。随着新一轮的经济发展,走低碳经济道路已经成了我国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难点
(一)缺乏详细完善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详细完善的产权对资源补偿机制的形成有很大帮助。通常情况下,产权界定越清晰,财富无偿占有的概率就越小,产权价值则较大。但是,生态环境因具有天然性、流动性等特点,使得其无法实现私有化,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将生态环境纳入公共产品范畴中进行使用,从产权角度分析存在非排他性,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出现搭便车现象。从交易角度分析存在非市场性,无法在一定价格上对其进行交易。这不仅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而且还引起了资源短缺,生态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在我国颁布实施的相关法规中明确提出国家与集体具备自然资源所有权,而集体所有权是在所有权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由于该所有权未配备相应的法定代表,导致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缺乏清晰明确的地位,充分突出了产权关系模糊问题。正是因为缺乏清晰的资源产权,不仅使所有者预期的资源投入使用时间受到影响,同时资源对所有者价值和作为其结果的交易形式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致使环境使用及资源开采存在明显的低成本性。
(二)缺乏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当前,要想在短时间内促进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做到产业结构的有序进退、排除滞后产能、对结构进行优化整改,将面临重重困难。虽然我国地方政府与企业颁布实施了有关于环保、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低碳考核制度,但仍不可避免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由于缺乏一系列的机制,如适用于企业资源再生利用的激励机制、技术支持机制等,在当前存在的政策框架中,新能源、新材料的开发利用不仅没有受到一定的鼓励,反而面临诸多的局限性。由于国内资源产品价格比西方国家低,致使资源要素的需求量超出了正常范围,引起巨大的浪费,国民经济产生了粗放型增长模式,现有的市场机制无法有效约束企业及政府投资行为,给低碳经济发展带来不小的阻力。
(三)缺乏完善的碳金融体系
碳金融主要涉及了碳排放权、碳衍生品投资与交易、低碳项目研发的投资与融资、相关联的金融中介事务。《京都议定书》中明确强调,只要发达国家具备减排责任,就能在发展中国家中购置所需的减排指标。该项规定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立提供了重要保障,该市场涉及了两方面的子交易系统,即从配额角度出发形成的减排量交易;从项目角度出发形成的减排量交易。在该议定书框架中,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采用联合国的清洁发展机制进入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清洁发展机制共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允许发达国家中担负减排责任的企业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联项目,为发展中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帮助,然后再在发展中国家中购置相应的减排量,如此一来,发达国家就能够在低成本状态下实现预期的减排任务。倘若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缺少一定的话语权,那么中国将被动地遵循西方国家实行的国际标准开展本国的碳测算、碳交易活动,缴纳碳关税,用高成本购置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碳排放权。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不足,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因素有:一,金融机构忽视了低碳金融的重要性;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涵盖商业银行在内均没有充分掌握了解碳金融范畴内的业务项目开发、审批、风险管理、交易规则等过程,负责碳金融业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这样金融机构将无法推动碳金融交易业务的发展。二,中介市场不成熟;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经历的审批过程较为复杂,因此该机制项目需要较长的开发周期,交易成本费用高。同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风险因素,专业程度不高的机构缺乏该项目的开发与执行能力。西方国家中,主要由相关中介机构购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评估和排放权,而我国相关中介机构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在面对大型项目时,开发不力或消化不良。并且金融机构缺乏针对性的技术咨询体系支持,难以对项目风险、交易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估及防范。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的重视度
当前,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了我国的核心战略目标,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积极主动构建适应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长短期规划,并且将该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规划、科学技术规划、环保规划等有机结合起来。在实际发展路径中,应致力于开发低碳经济示范项目,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从各个区域的功能定位及产业格局角度出发,将低碳经济纳入产业发展范畴中。
实现工业园区的低碳化,逐步向未来区域经济转型的示范区方向发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协调考核机制,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基础上实施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建立健全碳税政策、碳交易法规、环境经营制度等经济政策及法规,优化调整有关于能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律,通过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低碳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二)改善激励约束机制
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发展两者间存在良好的政策协同关系,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构建有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充分了解经济、碳排放量、能源等因素,建立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以揭露资源及要素的实际短缺率,突出市场当前的供求关系,掌握生产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确保要素的合理需求量,促进经济有序增长。其次,改善税费制度;对资源税制度进行调整,在环境税中涉及碳税,以反映传统化石能源生产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气候变化等外部成本,根据本地区的污染物征税手段确立征收方式。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最后,改善财政、金融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从本级财政中列出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推动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项目,为企业创新低碳经济技术提供制度保障。
(三)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
首先,金融业应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尽最大努力帮助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投入充足的发展资金。其次,充分认识碳资源的重要性,构建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提高自身参与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积极性,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推动碳市场的有序发展。尽快落实人民币国际化目标,将人民币作为碳交易市场中基本的结算货币。高效创新低碳金融衍生品。最后,根据本国国情,明确相应的碳基金,加快节能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已经成了我国现阶段的核心趋势。通过对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规划进行估算后得出,我国的碳交易量在2012年之前就已经达到了约十亿美元,占国际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五十。我国政府部门应拿出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碳基金,并强化有关机构的参与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基金份额内政府的占有量,从而突出政府对基金政策的主导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为了满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节能减排目标,我国必须加快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大力研发各种低碳技术,制定实践操作性强的低碳经济发展措施,切实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重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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