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欢迎来到大学堂论文网,权威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平台,服务论文行业十二年,专业为您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
点击咨询韦老师  点击咨询李老师
范文期刊如找不到所需论文资料、期刊 请您在此搜索查找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基于国际人权法角度对三农问题现状及有效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国际人权法的从人性关怀的角度诞生, 其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突破国内的限制, 保护领域不断延伸, 近年来与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与发展权问题。中国,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也是世界农民大国, 农民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在中国, 农民是占总人口比例最多的群体, 同时也是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最大的群体。没有对农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 也不可能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更不可能有农民的尊严和幸福生活。本文以我国三农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基于国际人权法角度对三农问题现状进行剖析, 从保护农民权利为出发点, 提出有效策略, 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提出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 三农问题; 现状; 策略;

  近年来, 中国“三农”的公共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免除农业税、建立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 使农民权利的维护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 损害农民权利的新现象也出现了, 近年来最为突出的问题莫过于一些地方以城乡统筹发展之名, 在城镇化进程中强征强拆, 严重侵害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 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维稳为名, 不是全力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而是全力解决反映问题的人, 严重侵害了农民的人身权利和信访权利, 农民权利的保障仍然堪忧。这说明, 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课题。本文从国际人权法角度分析了我国三农问题现状,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策略, 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

  1 国际人权法概述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具有国际法的一般共性, 即它主要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形成国际习惯法的形式来对人权进行国际层面上的保护。在国际人权法下, 权利和义务发生脱位, 国家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权利的直接享受着是国家内的个人。这种义务也不是以别国为基础的, 别国在本国人权方面并不享有权利。国家违反国际人权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并不大, 其他国家也很少出面干涉。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是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两种意识形态对峙与共处, 以及一大批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发挥积极作用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与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有很大不同, 是“发展了的人权概念”。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 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 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狭隘界限[2]。

  2 从国际人权法角度分析我国三农问题现状

  “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 表现为农民收入低, 增收难, 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大, 实质表现为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三农问题”不仅仅是经济社会问题, 而且也是需要极为重视的政治问题。在中国封建社会和后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 中国农民是被排斥在政治之外的, 就是在那些自上而下的所谓政治改革中, 大多数农民也常常是作为被愚弄的对象出现的。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人民权益, 在我国, 农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阻碍了我国三农问题的发展, 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检举权、人身自由权等均无法得到保障。国际人权法是基于国家义务、人民权利之上, 侧重于强调国家应履行的义务, 以及人民应享有的权利。我国三农问题暴露出来的农民权益被侵犯等现象比比皆是, 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与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成正相关。

  我国现代化建设是城市人视角主导的现代化, 具体地说是从高阶层, 高收入人群的眼界来定位现代化。难免的, 对农民的歧视往往在无意识状态下普遍发生。譬如, 城市化——只要农民的土地, 不要失地农民;工业化——只要农民工的劳动力, 不要农民工成为市民。工业化剥夺农民“种厂子”的权利;城市化剥夺农民“种房子”的权利;农民只有“种庄稼”的义务。再如, 公共资源配置方面, 基本上也是城市本位的, 好老师进城了, 好医生进城了, 且在偏远落后地方工作的老师和医生的工资待遇要比在城市的老师和医生的工资待遇低得多。而人权法的意义便在于助于缝合各种阶级矛盾中的漏洞, 减少其劣根性。这将会导致优质的公共资源只是为特定的城市人群而服务, 使得良好的教育质量止步于城市中心, 社会资源不配套, 将会加剧我国两极分化的发展。农村孩子读书要进城, 农村人看病要进城。农村读书看病更贵更难, 农村更凋敝。并且这一切都是在深化改革的语境下发生的。主流人群对农民、农民工的无意识歧视, 其实是更可怕的。三农问题是中国的根本问题, 三农问题的重点是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利问题。国际人权法的存在是维护和尊重人权, 农民的现况更是值得注重, 应用, 发展。当下中国很多棘手的难题, 几乎都根源于农民没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在应有的权利面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譬如:中国经济当下的主要问题是过分依赖国外市场, 根本原因是内需不足, 内需不足实际就是农民 (包括打工者) 收入太低、福利太低, 农民收入和福利太低实际就是没有获得平等国民权益所致。再如, 中国社会当下的主要问题是贫富分化, 根本原因也是农民没有获得平等国民权益所致[3]。从一定意义上讲, 近代以来的中国现代化, 就是由农民向公民转变的一个过程, 一个国际人权法的精髓被逐渐实施到各个地区的过程。总体上看, 是不断解放农民、赋予农民权利、并将农民逐步纳入国家现代制度体系, 给农民获得平等国民待遇的一个过程。

  3 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解决三农问题策略分析

  解决“农民真苦, 农村真穷, 农业真累”的“三农问题”, 既是当前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 也是建设小康、富民强国的根本。然而, 中国9亿多农民的数量比整个非洲人口还多, 如此浩大的富民工程堪称人类有史以来的社会工程之最。因此, 能否依靠科学发展的系统工程, 在较短或可预期的时间内完成这一壮举, 就成了决定我们事业成败和民族强盛的关键。否则, 这一伟大的工程将伴随我们终生。国际保护法的出现对于此社会现象来说能够带来推进作用, 对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带来了一种意识上的保护与促进作用, 尽管此类意识还没普及到家家户户。

  本章节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谈谈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策略, 笔者认为“归还农民权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科学捷径, 事实上, 解决“三农”问题的复杂工程, 仅需简单地从归还农民权利开始[4]。

  3.1 让农民真正享有“国民待遇”

  权利保护的意识方面, 农民的维权意识对比起城市居民相对的占少数且较为浅薄。于城市居民而言, 农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待遇上都截然不同, 一个农村居民无论是刚出生还是年过百岁都得交纳税费。国际人权法需要国家严格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而国家政策落实的现状并没有十分理想, 城市居民与农民的差别或是农民与农民之间仍相差甚远, 这就是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 许多农民仍吃苦头, 对自己所持有的权利应得的东西仍一无所知。我国需要在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险、医疗等一系列权利的落实上也有待完善。解放农民, 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 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应给农民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同等的赋税权利、同等的国民财富占用权、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同等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权利和同等的发展权利。要在义务教育、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劳动就业、公共物品作用、民主参与等领域逐步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限制。参考国际人权法注重消除就业歧视方面的内容, 并有消除歧视方面的相关条例, 政府人员下达政策可从国际人权法维护的根本权利出发, 为农民争得应有的权益[5]。

  3.2 归还农民组织依法维权的权力

  国际人权法强调权利保护, 强调维护自身权益。农民的农村自治权、土地拥有权、发展生产权、劳动就业权、财产持有权、村务财务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文化教育权、自我发展权、选举权、罢免权、言论权、结社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等权益, 是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权, 是受法律保障的权利。然而, 农民的这些权利正遭受农村的公权利掌权人不同程度的、不同方式的侵犯;农民的权利, 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有关安身立命的法定保障, 如若没有了这些保障, 农民的生存基础就受到了威胁, 受到了危及。因而, 农民维权, 是农民出于生存的需要, 是农民出于人的追求公正公平本性的需要, 是农民处于自身合法利益得以保障的需要, 也是农民出于寻求继续地, 长久地科学发展的需要。而这, 就是维权的真理内核。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对归还公民权利做了许多好的阐述, 并且要求缔约国遵守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障这些权利, 并且在必要时可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 以此保障实施公约内的各项权益。

  3.3 归还农民管理乡镇政府的权力

  让农民管理乡镇政府, 国家部委垂直管理的绝大多数权力部门要从乡镇退回到县一级去。这些部门都是抽水机, 中国农村是小农经济社会, 这些抽水机不退出, 乡村社会没有办法自治;这些部门都是垄断利益的代表, 不离开乡村社会, 乡村社会的经济就活不起来。总之, 这些部门不撤出乡镇, 乡镇不仅政治上难自治, 而且经济上也不能自治。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政权组织职能作用, 找准角色定好位, 做到不“越位”, 不“缺位”, 不“错位”, 积极应对起点低和基础条件较差等不利因素, 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 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农民[6]。

  4 结语

  中国现代化的过程, 是农民权利不断扩大和地位不断提升的过程。这是国家的出发点和实现现代化的最大动力源泉。国际人权法为此提供了一系列的依据, 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代化如今只是少数人的现代化, 农民和农民工付出代价的痛苦过程的代名词, 甚至中国的现代化就仅仅是服务资本主义全球化的一个进程。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道路上, 我们可以从国际人权法得到许多启示, 把维护农民权利作为基本出发点,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必须在解放农民、扩大农民权利、从国际人权法的人性角度出发, 实现农民平等国民待遇上始终如一的坚持。

  参考文献
  [1]班文战.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政法论坛, 2005, 23 (03) :85-92.
  [2]国际人权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 2002.11-12.
  [3]张英洪.认真对待农民权利[M].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1.33-35.
  [4]胡美灵.当代中国农民权利的嬗变[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101-102.
  [5]魏建.城镇化冲击下的农民分化与权益转变[J].中国乡村发现, 2015, (03) :88-89.

TAG标签: 三农问题     国际人权法     策略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