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中,准时足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若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准时足额支付每一期租金,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论承租人有无过错,船东均有权通过撤回船舶而解除合同,且不影响对承租人的索赔。①对此,《海商法》第 140 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NYPE46 等几种期租合同范本中对船东支付租金与撤船的条款都做出规定。②本文将以租金支付为视角,从船东撤船权的取得、行使,以及与船东的行为导致撤船权消灭三部分进行阐述。
一、未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
在期租合同中,收取租金、获取利润是船东期租船舶的主要目的;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若承租人不准时足额支付租金,根据租约或者法律的规定,船东无须征得承租人即可撤回船舶,终止期租合同,索取赔偿。准时,一刻也不能迟延; 足额,一毫也不能缺少。
( 一) 准时
承租人准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严格的,即使是一点点延迟,都可能导致船东撤船。尤其是在航运市场租金率上涨时,若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船东会立即撤船。为免船东借机撤船,承租人应当谨慎支付每一期租金。租金支付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最重要的条款。租约中一般会规定,每一期租金应当每隔一段时间预付一次。③每期预付租金必须准时支付,承租人必须在每一期租金到期日之前或当日使船东或者指定银行收到该期租金。一般而言,承租人在到期日当天应当有一整天的时间支付租金。换言之,无论船东交船是一天的何时,当到期日完全届满之后,若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船东方可撤船。这一原则在英国法判例 The Afovos④和 The Pamela⑤中都有体现,案件中法官做出解释: 准时支付租金的截止时间是到期日午夜 24 点。⑥准时支付租金会伴随另一个问题的出现---若租金到期日为银行休息日,何谓“准时”.在 The Laconia⑦一案中,法官认为: “在到期日之后支付租金不能认为是准时支付。本案根据 NYPE46 第52 条租方应该以现金的方式用美元每半个月准时、全额预付租金到船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上。而其中某一期租金的到期日恰好是周日,即银行休息日。前一日( 周六) 也是银行休息日。在我看来,租金应在之前的周五支付,这才是预付。”本案中,法官对“准时”和“预付”作了界定---如果租金到期日是银行休息日,“准时预付租金”应当是指在到期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租金。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依照《合同法》第 125 条第 1款⑧规定所确立的文义解释原则来看,“预付”顾名思义应该解释成预先支付,在到期日之前支付。由此看来,我国法对“准时”应当与英国法做出同样的理解。
在支付租金时,准时与否是承租人是否履行了义务的判断标准,也是船东是否撤船的依据。当出现截止时间是到期日的午夜 24 时还是银行工作日结束时间的争议; 或者如果到期日是银行休息日,“准时”是顺延至下个银行工作日还是提前至上一个银行工作日的争议……这些争议在我国法下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为避免发生类似争议,双方应在订立期租合同时预先做出明确的约定。
( 二) 足额
同样,船东在承租人未足额支付租金时享有撤船权。按照期租合同的规定,租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租金率支付,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对租金做不合理的扣减。承租人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也是绝对和严格的,一毫也不能缺少。The Chikuma⑨中,承租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准时将租金汇往船东的银行。但是由于两家银行都是意大利银行,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内部协议,即除非受益人愿意支付五六十元的手续费,不然受益人自由提款的日子将延后若干天。船东认为根据两家银行该规定,承租人并没有足额地支付租金,因而撤回船舶。本案在经历了仲裁庭、高院、上诉庭和英国贵族院之后,最后贵族院支持了船东的诉求。贵族院认为虽然租金只少了几十元,也不是足额支付,船东有权撤船。因此,期租合同中承租人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必须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即使差之毫厘也会影响义务的履行。
二、船东撤船权的行使
撤船是船东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也无须通过法院或者履行其他手续。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6 条○11的规定,合同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起解除。鉴于撤船结果的严重性,合同双方往往会约定船东撤船前应当发出撤船通知。通知的措辞无需特别的格式,但必须明确、清楚地表明船东基于承租人未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而在行使撤船权。○12撤船通知发出时间是船东撤船的关键。如果早发,通知可能无效,撤船失败; 如果晚发,一来若租金到账,撤船权归于消灭,二来若迟迟不发出明确的撤船通知,可能构成放弃撤船权。因此,一旦已经明显可以撤船,船东应当在承租人违约后“合理时间”内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
如果船东不适当的拖延致使撤船通知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发出,承租人有理由相信期租合同将继续履行,船东撤船权因此丧失。当然,“合理时间”是多久,每个案子应当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合理时间应当很短,只要能够使船东获悉对方在租金支付方面存在过失,并且可以做出撤船指示的时间就是合理时间。○13这段时间不宜过长,否则视为船东已放弃撤船。
船东撤船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航运市场低迷的时候,船东通常不会轻易撤船以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延迟几日支付租金或者租金数额稍有不足,甚至承租人某一次或几次未支付租金,船东也会基于各种考虑而不撤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5 条对合同解除权放弃的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此一来,船东没能及时做出撤船的决定,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已经消灭而不能再要求撤船。
三、租金支付与船东撤船权消灭
基于承租人未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但是,该权利会因为船东的行为而丧失。一旦租金没有按约定支付,船东通常会面临两种选择: 其一,撤船; 其二,维持和履行原合同而放弃撤船权。如果船东没能及时做出明确的选择,可能导致撤船权丧失,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论述。下面我们将从船东接受承租人延迟支付或者不足额的租金等行为是否会构成对撤船权的放弃等方面进行讨论。
( 一) 接受承租人延迟支付的租金
在船东撤船之前,如果已经无条件的接受了承租人延迟支付的租金,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船东不会再就此次的延迟支付租金而提出撤船,船东是以自己明确的行为表示其自己无意坚持普通法下严格的法律权利,○14进而推定船东已经放弃此次的撤船权利。但是,如果是船东银行而非船东接受承租人晚付的租金,这并不能等同于船东接受。这一原则在 The Laconia○15一案中得到法官的认可。
在 The Laconia 中,按照合同规定承租人应该是周日付款,而实际上周一 15: 00 时支付单到达船东银行,银行将租金转至船东账户并通知了船东这一情况。而船东并未接受,而在周一 18: 55 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上议院的各位法官认为,银行的行为不能代表当事人的行为,无权接受或者拒绝晚到的租金,只能听从委托人( 船东) 的指示。因此,船东不能因为银行的行为而视为已经放弃撤船权。
因此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如果租金晚到了船东银行账户,船东是否需要退还承租人; 如果船东超过合理时间没有退还,船东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对撤船权的放弃。我们认为这在实践中是存在一定危险的。如果船东明知是晚付的租金而不退回,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船东已经接受了晚付的租金,那么船东的行为就会构成放弃撤船权。
( 二) 接受到期日前支付的不足额租金
原则上,到期日前船东接受承租人支付的不足额租金并不能构成放弃撤船权。按照“子夜规则”的要求,船东撤船只能在到期日 24 时后才能行使。在到期日前,船东接受不足额支付是基于相信承租人可以在子夜前补足数目,并不会构成放弃撤船权。只有当船东的行为已经足以让承租人相信船东接受了这种不足额支付直到到期后,船东的撤船权才会消灭。例如,这种不足额支付持续到了到期日后并且船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又比如到期日前船东接受不足额租金后已经明确放弃了撤船权等。
( 三) 船东放弃撤船权的其他形式
实践中,船东撤船与放弃的界限很难把握。例如,如果承租人在期租合同期间中断几个月未支付租金,恢复支付租金后船东已经接受,此时船东接受租金的行为已经默示放弃撤船。船东的撤船权是针对每一期租金而言的,基于承租人一次没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就可以撤船。
所以,虽然船东就不能“翻旧账”要求撤船,但是船东以前未做撤船的表示,并不影响以后的撤船权。○17船东的撤船权会受到期租双方实际租金支付时间的影响。例如,若期租合同规定每 30 天支付一期的租金,承租人不按时按数支付,船东有权立即撤船。但是如果在期租内,承租人实际支付时间是每期支付都会比前一期实际付款日晚两三天甚至更长,船东从没未提出过异议。下一次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时承租人仍将晚付租金,此时船东就无权立即撤船。长期以往,承租人晚付租金的行为和船东接受的行为构成对期租合同原规定的更改,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未经事先通知,船东不能打破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在 The Scaptrade○18一案中,承租人与船东签订期租合同,租期期间由于租船市场价普遍上涨,船东以一次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而提出撤船。事实上,本案中承租人以往每一期租金都是延迟支付的,并且船东从没提出异议。而且船东撤船前并没有向承租人做出明确的警告。法官指出,船东对持续以久的晚付租金的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在这种情形下他不会行使撤船权。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信赖船东已经放弃了撤船权;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船东未经事先警告不能行使撤船权。英国法下,这种习惯性行为构成船东意愿接受延迟支付租金的表述。○19在市场上涨时,船东如果在约定的到期日通知承租人撤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最后,船东的撤船权会受到期租双方实际支付租金方式的影响。如果承租人运用期租合同双方一直认可的付款方式支付租金,并且准时足额支付。但某次,租金由于承租人以外特殊原因而延迟,船东在没有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撤船。在先例 The Petrofina○20中,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支付租金的规定是: “租金应在伦敦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上不履行的,船东可以行使撤船权,并且不影响船东对承租人的其他索赔。”事实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一直都是提前到期日两三天将支票通过邮递的方式寄给作为租金支付地的船东银行,并且船东每期都可以准时足额收到租金。后来由于战争的原因,承租人按照以往惯例提前两天寄出的支票延迟到达船东银行,船东因此要求撤船。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上议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船东的诉求。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已经被双方实际执行的方式所替代。针对这种对合同条款的改变,船东从没有提出过异议,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船东已经接受了更改后的支付方式。此时,船东不能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导致租金晚付的原因而撤船。所以,如果船东没有事先通知,船东是无权要求承租人改变这种已经被双方认可的履约方式。况且本案中承租人按照船东一直认可的实际方式支付租金,并不存在支付上的不履行,所以船东不能行使撤船权。
四、结语
撤船权是期租合同中船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存在、消灭都与承租人支付租金息息相关。从承租人不准时或者未足额支付租金时起,船东开始有权撤船。此时,船东撤船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航运市场高涨的时候,船东往往会抓住一切机会撤船,解除其在市场低迷的时期订立的租金较低的租船合同,从而重新订立租金较高的合同,获取利益。此时,船东撤船可以有效地使得船东合法的获取更多的利益。无论船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益,实践中,船东都必须采取正确的措施来撤船。如果没能及时行使撤船权或其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船权,则船东不仅可能丧失撤船权利; 而且也可能构成未履行合同而违约,遭到承租人巨额的索赔。因此,船东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的各种因素,正确行使撤船权利,以避免引出事与愿违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