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如今,在我国已发展成为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人们所熟知的一项规则。而在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却引发了学术界的热议。究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当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中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合理,应当怎样完善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值得大家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也将在本文中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一) 证据的定义与非法证据
就诉讼法中的“证据”而言,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事实说”,“统一说”和“根据说”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证据的定义上,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经历了从“事实说”向“统一说”转变的一个过程。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这三个基本属性。
如果说,学术界对“证据”的理解有些林林总总,那么对于“非法证据”的理解则可以用百家争鸣来形容。
①不过,在证据“统一说”成为通说之后,证据的合法性已经被固定下来。所谓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其表现形式、收集及审查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
②由此,对于非法证据的理解应当与证据的合法性联系起来。
( 二) 民诉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区别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括而言,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司法机关不得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最大的区别在于诉讼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因此,二者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通常是为了防止国家公诉机关因权力过大,导致其在搜集和调查证据的过程中肆意凌驾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上,造成实体正义的缺失。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宪法所赋予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
三、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分析
( 一) 民诉中是否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议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民事诉讼领域是否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 ( 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虽然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发现真实,但是,如果这种发现是建立在侵犯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的,据此做出的判决无异于是对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另一种侵害。( 2)保护法律免受“被污染的证据”的破坏。在法治国家,一旦法院的判决是依据非法证据所做出,则法院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为了法律的破坏者。( 3) 抑制当事人通过违反手段获取证据的意图。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当事人违法取证的心里动因,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否定说则认为,最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是基于刑事诉讼中的“震慑理论”,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民造成的侵害。④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根本不可能出现公权力滥用的现象。因此,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 二) 民诉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持肯定态度。笔者也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以下三点重要意义。
1. 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和立法目的是司法机关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⑤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有力体现。民诉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告方,也包括被告方。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采取侵犯他人身体健康,隐私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从而起到尊重和保障诉讼当事人人权的作用。
2. 有利于维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平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本身便暗含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并集中体现了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价值、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和角逐。⑥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着以牺牲法律的实体正义来维护程序正义的可能性,但其实是为尽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平衡。在多数案件中,同一种证据的获得手段可能十分多样,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会对发现案件真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却能使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同实现。
3. 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必须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从而树立与维护宪法的权威。倘若将非法证据也纳入定案证据的话,等于说是默许当事人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与我国的宪法精神相违背的,也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念相违背。
四、我国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 一)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过程
1995 年最高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当中,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首次出现。
之后,在 2001 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实体事实的根据。”该《证据规定》与 95 年的《批复》相比,不仅具有更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也更具有合理性,在强调证据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同时,取消了视听资料的取得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规定,使规则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在 2015 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 106 条条文中,最高院对 01 年的《证据规定》有所继承与发展,解释中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二) 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
就 2015 年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规定而言,笔者认为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条文内容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宽泛,原则性虽强,但实际操作性不强。究竟应当怎样理解“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包括哪些,都只能通过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加以判断,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事诉讼法律的不确定性。
五、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若干建议
为了弥补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可以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的规定,将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非法证据进行罗列,以增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可操作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一些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运用的指导性案例来对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加以补充说明,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最后,为了能够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个案中的价值平衡,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采取区分原则。对个案中只能通过非法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或者经对方当事人承认的非法证据,法院在审理时该证据材料可以不被排除,但如果造成了对方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非法取证的当事人应当另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充与完善也需要法律学者们和立法者的共同努力。但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用。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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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祖军.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 中国法学,2006(3) .
[3]霍梦玲. 浅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 中国检察官,2015( 5) .
[4]邹艳慧.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研究———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J]. 法制博览,2015(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