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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家庭暴力现状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西宁市城东区家庭暴力的特点

  笔者分两天时间总共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通过对收回的168份调查问卷中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其中有149位受访者认为家庭暴力通常会发生在自己家里或者是具有绝对控制力的隐蔽空间内,占调查数据的89%,只有19位受访者认为家庭暴力会发生在公共场所,占调查数据的11%.说明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相当的隐蔽性。159位受访者认为家庭暴力为重复性现象,超过94%的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有过一次家庭暴力,日后就会重复出现,受害者的软弱是对施暴者的纵容,说明家庭暴力具有重复性。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意识到其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然而86%的受害人认为现存途径无法解决家庭暴力。

  二、城东区家庭暴力防治机制现状

  第一,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难以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过于狭窄,概念模糊不清,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仅是规定了身体暴力,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细化,包含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手段,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的身体进行伤害,还包括精神上。这些规定是原则性的,缺少实际的制裁方法,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的宣传和普法力度不够。虽然历年来各基层组织机构和单位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大多都是采取宣传和教育的方式予以调解解决。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具有连续性,如果无法让当事人从根本上认识事情的性质,就无法彻底解决家庭暴力。我们现如今在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没有让当事者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性质,没有从法律角度和维护人权与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予以明确,这都是今后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通过总结调查问卷的结果,发现有68%的受访者有此观点。

  第三,家庭暴力取证难、认定难。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家庭暴力作为一般诉讼也承担着举证的责任,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然而实际情形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起诉讼时,大多早已基本痊愈,很多都缺少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验伤证明等文件,在诉讼中就会给了施暴者矢口否认的机会,取证相当困难。虽然在有些案件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门诊病历以及一些照片证据材料,但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旧思想影响下,警察在出警记录上大多不会注明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去医院就医时也通常羞于提及是由于家暴导致的伤害,致使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度十分有限。

  三、对城东区家庭暴力治理的合理化建议

  鉴于以上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针对防治家庭暴力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应该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和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是防治家庭暴力的基础。只有清楚明确的界定了何谓违法何谓犯罪的雷池红线,才能让施暴在侵犯权益前就产生对法律威严的畏惧,才能在悲剧发生后,诉诸于有法可依的公权力机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与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二,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捷径。家庭暴力影响的不仅仅只有受害者个人,还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提高家庭成员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认知水平,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转变传统的家暴是“私事”的观念,让大众都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是法律的约束范畴,遇到家暴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提高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也是极为重要的。虽然惩治家暴的加害者很有必要,但这仅是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强教育实现人权平等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高弱势群体的自我认可程度,培养其自尊、自信、自强的观念,建立其完整的人格意识,增加其解决家庭矛盾纠纷的能力才是上策。

  第三,补充完善证据规则,才可以有效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在诉讼案件中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从实际角度来看,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一般比较私密,很少有家庭成员之外的人亲眼见证家暴的发生过程,也就很难找到证人,而且家暴具有反复性,不仅要有身体上的伤害,还有情感上和心理上的折磨,因此,在诉讼中,证据规则应该保护弱者,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参照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家庭暴力案件也可以采用此种模式,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责任,客观上可以起到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作用,对社会风气也有良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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