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
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守法与保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基础。
在通信技术高度发达、信息传递几乎无障碍的今天,堪称中国“吉普赛人”的数十万养蜂人法律意识状态如何呢?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状况如何呢?笔者利用 2016 年暑假,跟随收购蜂蜜的前辈们,对在辽宁省朝阳地区和阜新地区采集荆条蜜的部分养蜂人做了相关法律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分析了我国养蜂人的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做了初步探究,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1 调查地点、对象、内容和方法。
1.1 调查地点主要分布。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的大苏营子、蒙古营、泉巨永、宝国老、小塔子、长皋、马友营、上圆等 13 个乡镇;朝阳县的二十家子、羊山、大庙等 3 个镇以及阜新市阜新县的佛寺镇、大五家子镇、七家子乡、紫都台乡、化石戈乡等 6 个乡镇。
1.2 调查对象。
辽宁省朝阳地区和阜新地区采集荆条蜜的养蜂人。共调查蜂场 71 个,蜂场规模从 67 群到 305 群蜂,每个蜂场有 1~4 个养蜂人,多数蜂场有 2~3 个人。接受调查的养蜂人员共有 85 人,他们年龄从 16 周岁到 74周岁,接受调查的养蜂人来自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河南、河北、山东、内蒙古、辽宁、吉林共 15 个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养蜂人主要以家庭或师徒关系为主、以雇工为辅,组成蜂场。
1.3 调查方法和内容。
以观察法和提纲访谈法进行调查。观察法主要观察调查对象的性别,精神面貌,并通过交谈了解调查对象的家乡、户口性质、年龄、受教育程度、与合作者关系等基本情况。
访谈内容提纲为:你怎么看待法律?法律与你有何关系?法律能保护你的权利吗?你是否自学过法?是否接受过普法教育?是否愿意打官司?你会打官司吗?你感觉被别人欺负了怎么办?你是否知道养蜂方面的法律法规?
2 调查对象的基本数据与结果。
从表 1 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养蜂人男女性别比例为 2:1;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到大专之间,没有更高的学历;调查对象年龄在 16 岁到 74 岁之间,36 岁以上者约占 71%,表明我国养蜂人群以中老年为主;农业人口的养蜂人占 92%,表明我国养蜂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
从表 2 可以看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约占47%,高于 2010 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 16%;而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普遍低于全国(2010 年) 平均水平6~7 个百分点。表明养蜂人文化水平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 调查结论与分析。
3.1 我国养蜂人法律意识的现状。
3.1.1 养蜂人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养蜂人走南闯北,经历丰富,具备了一些法律知识,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养蜂人处于游离于定居社会群体之外的特殊存在状况,使得本来流于形式的社会普法宣传,无法惠及到养蜂人,因此养蜂人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调查中我们发现,调查对象除了上学时接触过法律教育,除了一位养蜂人曾经是法律工作者外,其他人离开学校后自学或者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仅约为 7%.这种不主动接触、学习法律的养蜂人,必然对法律充满了陌生感,因此,调查者中约有 78%的养蜂人在遇到问题时一般不愿意也不会打官司,他们通常拒法律于门外,而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3.1.2 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养蜂人大多认为法律是国家来管理限制百姓的,他们无视了法律维护养蜂人自身权益这一功能。养蜂人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使得养蜂人缺少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养蜂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有的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有的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却坚信“民不与官斗”、“官官相护”、“法官腐败,吃完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是打钱”等传统观念和社会传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不想抗争,忍气吞声。
3.1.3 养蜂人普遍存在法律法律无用论。虽然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理念,但在普法的不普遍性使得我国基本出身农村地区的养蜂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观念。我们调查发现,约 72%的养蜂人特别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养蜂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放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蜂蜜掺假,甚至抢放蜂场地打架等却认为不犯法,这样的养蜂人占被调查者的 80%左右。那些涉及贸易、保险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解者不超过 15%.因此,除一些重大刑事犯罪行为外,养蜂人的社会行为普遍与法律失去联系。
3.2 养蜂人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主要原因分析。
3.2.1 养蜂人文化素质偏低,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养蜂人大多是来自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甚至是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上养蜂比较辛苦,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很难接受艰辛的养蜂生产,因此我国养蜂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必然直接使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程度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2.2 传统思想直接影响养蜂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经历了近三千多年的农耕经济时期,儒家忠君观念已形成文化基因沉淀在每个国人的血液里。在农村,民怕官、民怕讼的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特别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或息事宁人,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调节。 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靠后的位置。同时,“官本位”思想的普遍存在,很多基层干部“人治”思想占主导,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法是官用来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特别是放蜂人追花夺蜜,远离家乡,更是受到各地蜜霸、地头蛇乃至个别基层干部的欺压,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养蜂人对法律的排斥感。
3.2.3 维护养蜂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立足于宏观角度制定,缺少贯彻执行的中间环节,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难。 养蜂人大多行走于偏远地区,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因此他们对法律相对缺乏认同感。目前我国制定的与养蜂人直接相关的法规先后有两部:1986 年农牧渔业部《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和 2011 年农业部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这两部养蜂法规是承接关系,较全面地对我国养蜂业做出了政策性和方向性的规范。
但这两部法规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措施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无法充分反映养蜂人的利益。比如,《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 2 月1 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而我们所调查来自 14 个省的 71 个蜂场,在该办法实施已经四年多的时间里,他们没有一个人见到过政府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安排放蜂场地也没有得到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因此养蜂人盲目寻找场地导致蜂群垮掉或者受到“蜜霸”强买强卖的情况每年都会遇到。这进一步强化了养蜂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意识,使养蜂人对法律的认同感进一步降低。
3.3 增强养蜂人法律意识措施的建议。
虽然目前我国养蜂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但是随着十八大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以及中央政治局八条规定的落实,党和政府关心民生、深入基层的工作作风普及,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将成为未来我国社会的主流。因此,为了增强养蜂人法律意识,笔者建议从如下几点着手:
3.3.1 加强国家普法政策的落到实处。查阅近年来的我国农村的普法历史,不难发现,农村普法是在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下运行的,通常采用的是福利引导型模式,即国家组织人员、资金开展普法,调动农民的学法积极性,引导农民逐渐习惯依法规范自己的生产生活。其中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以案说法、新闻调查、解释新法或者组织集会发放宣传品、通过竞赛等形式传播法律信息,这些途径能够一定程度落实国家普法政策。但是,由于养蜂人是个特殊群体,他们基本常年远离家乡放蜂采蜜,很少能够接收到普法信息和普法教育。要把国家普法政策惠及到养蜂人,需要各级政府加以重视,像当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一样,责成专人负责本区域的养蜂人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从而缩短养蜂人与外界的时空与心理距离,潜移默化地促使养蜂人变革思维和行为方式,最终使法制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3.3.2 脚踏实地,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养蜂人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养蜂人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养蜂人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他们及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信息;在普法形式上,力求灵活多样,选择与养蜂人相适应和易于接受的形式,要更加贴近他们的生活;在时间跨度上,要持之以恒,不能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要把养蜂人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
3.3.3 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和信息传播途径多样化的今天,政府只要有财政支持,可以快速建立起对养蜂人提供在线法律援助的电子信息平台,开发出针对养蜂人的 APP 终端,建立养蜂人法律交流微信群等,使养蜂人在工作之余可以通过手机上网,寻求法律援助、学习法律知识、相互交流学习,从而提高养蜂人自身的文化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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