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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9-29
  商标申请人出于对某些文字的喜爱,结合自己从事行业的某些特点,臆造出自己钟爱的品牌名称,并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市场经营主体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剧增和汉语言文字组合形式的减少,商标注册成功的几率会有所降低,特别容易出现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驳回注册申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出于对申请商标的喜爱,希望通过核准注册的愿望较强。此时,往往可以考虑通过沟通商讨,采取支付对价、商标转让的形式获得在先商标的专用权,从而消灭在先权利冲突,进而取得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实为一套近乎完美的商标授权解决方案。
  
  笔者代理的第15371303号“5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比萨利餐饮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56°”在第30类“面包干,果子面包,蛋糕,月饼,面包,糕点,面包屑,小蛋糕(糕点)”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号15371303.经过审查,国家商标局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认定“56°”商标与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2863515号“56”商标构成商标近似。“56°”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权利冲突,被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考虑到比萨利餐饮公司已经开设面包房,推出“56°”品牌蛋糕、糕点并受到消费者认可的实际情形,原代理人在限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第15371303号“56 °”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为:
  
  温度“56 °”与数字“56”容易区分,普通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习惯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提交了部分商标使用证据。但是,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仍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56°”商标驳回决定以后,比萨利餐饮公司下达了积极争取的指示,笔者团队转让部门一方面积极联系引证商标持有人商讨商标转让事宜,一方面于2016年4月2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引证商标转让中,请求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的转让核准。
  
  2016年5月9日,经过转让部门同事的积极联系和努力促成,比萨利餐饮公司和扬州三笑物流公司达成转让意向,双方办理转让协议公证,签署独占使用协议,支付对价,交接商标证书,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材料。
  
  2016 年 5 月 31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第15371303号“5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参加庭审。由于商标转让程序等待时间较长,庭审过程中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仍未受理,中国商标网亦未显示任何信息。笔者只能向法庭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协议及公证书、独占使用协议、商标代理组织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转让程序中,请求法院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中止审理。法庭当庭要求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查实引证商标转让事项,同时建议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加快申请。
  
  2016年6月1日,笔者配合比萨利餐饮公司的客服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将商标转让加快申请和案件诉讼材料提交国家商标局转让处,告知紧急事项,请求予以加快审理。
  
  2016年10月6日,国家商标局下发核准通知,引证商标核准转让于比萨利餐饮公司。从商标提起转让申请到最终核准转让,共耗时不到5个月时间,较之普通转让程序快了近一半的时间。
  
  2016年10月24日,比萨利餐饮公司接收到国家商标局转让核准通知的同时,笔者将该通知复印件加盖比萨利餐饮公司印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恢复审理申请书》,告知引证商标核准转让于比萨利餐饮公司的事实,在先权利冲突已经消除,请求恢复审理。
  
  2016年11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371303号“56 °”商标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至此,比萨利商标授权案一审获胜。

TAG标签: 1则     驳回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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