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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电放提单之弊端的解决方式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电放提单之存在意义

  在传统的船舶运输中的一般规则是“认单不认人”, 承运人凭提单持有人的提单交付货物, 即使该提单持有人并非收货人本人。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进行放货是承运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 但这忽略了一种情形:在装卸港间为较短距离的航次中, 船舶在签发提单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货物运输, 此时提单很有可能还未寄到收货人手中, 如果严格按照凭单放货规则, 船舶将在卸货港滞留等待提单, 由此产生高昂的费用。为避免这种额外支出, 海上运输中出现了电放提单的交付方式, 即货主要求承运人无需凭单放货只需要跟代理确认保函和电放通知单后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由货主承担。电放提单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船比单快的问题, 更全面地保障了除了货主以外的相关当事人尤其是收货人的利益, 因此电放提单在实务中运用得相当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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