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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合意认定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离婚合意

  (一) 离婚合意的实务操作

  在我国, 离婚以诉讼和协议后登记两种形式进行, 而简单、快捷、高效协议离婚更为婚姻当事人青睐。对于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在《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中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 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发给离婚证”。上述制度规定均表达了“离婚=合意审查 (实质要件) +离婚登记 (形式要件) ”的思想, 但这一思想在实务操作中并没有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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