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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保函的分类与合理性探析

发布时间:2019-09-29


  在海上货物的运输和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于海上运输来说,国际贸易也是它的基本出发点,而反过来海上运输又可以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如今随着航空业的不断进步,海上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方式,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和其有关的法律出现了争议和出入的时候,我们都可以将其原因归根到贸易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的因素,而在海商法中的对于保函法律效力的争议,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问题的存在。
 


  一、海商法中保函的分类

  我们可以将海商法中的保函分为两个种类,第一类是托运人为了对清洁单进行获取,而为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内容。在国际贸易交易的过程中,买卖的双方之间通常都是采取信用证来进行交流和沟通,而对于托运人来说,他就会凭借信用证上面的规定来对提单进行汇总和结算,而提单一定是要由承运人所开发出的。然而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有些货物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此时承运货物的人员私自开发了清洁的提单,那么持有人在根据提单对货物进行验收的时候,就会针对有问题的货品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此时承运人就必须针对问题进行赔付,因此从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如果承运人发现货物存在问题,那么就不应该对清洁提单进行承运,如此就会导致托运人的货物没有办法进行或结汇,这种情况之下,托运人就可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请求承运人对清洁提单进行签发,从而对自身的结汇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也就是对承运人提供一个保障,当收货人对货品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所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全权负责。

  第二类指的是为了获得倒签提单或是预见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发起的保函。由于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在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完毕之后而制定的提单,如果不是在这一时间范围内,那么银行就会拒绝接受,因此,卖方为了日后结算工作的方便,就会在承运人与实际装船的日期之间制定提单,同时也提供提单的保函。

  二、海商法中保函的合理性

  由于保函的效率是一种传统的观点,也就是说,对于保函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是不被世界和国家所认可的。因此,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所提供的保函,可以认定是一种欺诈的行为,也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联合起来对第三方进行欺骗,我们根据各国的立法来看,国际贸易的基础就是英国的重申信任制度,在这个制度中交代了,不允许通过保函的方式来对公民产生恶意的伤害,因此,对保函的效力进行了绝对的否定;在美国,保函的效力也遭到了集体的排斥。虽然在法律上包含的效率不被接受和承认,可是在货物实际运输的过程中,保函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和价值却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之中,以德国作为具体的案例,虽然德国的法院并没有对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承认,可是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赔偿关系之中,也没有完全的否定保函的效力,如此就可以利用平衡的原则,来完善法律和保函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公约中对保函的认定

  从《汉堡规则》和我国1988年《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保函,都无法对第三方的收货人产生对抗的作用,如果承运人所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出自善意的,就可以认为保函具有一定的效力,然而如果在承运和托运的双方之间存在着欺诈的行为,则保函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会产生赔偿行为,损失只能自身承担。在海上货物实际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货物表面状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货物表面的瑕疵情况但判断标准不是十分的准确,再或是货物的瑕疵经过一些专业机构的判定,认定是自然原因或是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货物瑕疵,此时承运人就可以出自善意的角度来对提单进行签发,此时所开出的保函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承运人可以在货物发生问题之后,向托运人进行索赔。目前来看,这是国际上对于保函中法律效力认可的一个具体体现。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保函的出现对法律的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可是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海上商业安排的不合理,要想充分的对保函问题进行解决,国际贸易就应该对海上贸易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合理的安排,从根本上发现提单的问题,制定相关的解决对策,才能够对海商法中的保函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於世成.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张湘兰.海商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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