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判团队改革的日渐深入,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配备、考核制度也随着员额制改革的逐步推行而初现雏形,其中又以法官助理的招录、配备、考核最为引人注目。而科学构建法官助理相关制度的前提,便是厘清法官助理得以从事的审判业务的范围,即将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业务相分离,明确审判业务中的辅助部分(以下简称审判辅助业务)究为何物。限于S县法院民事审判线工作人员身份,本文的讨论仅局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视角。
一、审判辅助业务难以界定
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业务(审判非核心业务)的区分较为棘手,究其原因,无非是二者外延的模糊性。辅助在本文中作为非核心的同义词,与核心本身是相对的概念,由于尚无统一的分割标准,两者之间缺乏清晰的界线。甚至有观点认为,二者间的界线会随着司法资源结构的改变而移动。举例而言,法官员额的比例为百分之七十时,大部分人可能认为草拟法律文书为审判核心业务,但当法官员额的比例为百分之一时,意见又可能会倒戈向认为草拟法律文书并非审判核心业务的一面。这一观点对于急于改变现状的先驱者们而言确实过于诱人,且在实践中也有着较多的受众,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该观点在逻辑上可能存在混乱。如前文所说,审判职责界限明确乃是审判资源配置的前提,在职责不明时,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无从谈起。诚然,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业务的区分确实令人头疼,但在特定时间空间下,审判核心业务这一概念仍应有其外延。同样的,作为审判业务的下位概念的审判辅助业务,在审判核心业务被分离出来后,也会显露出其自身的边界。故在分析方法上,不妨先确定审判核心业务的范围,再予确定审判辅助业务的范围。
二、审判辅助业务的界定视角
(一)事实认定中审判辅助业务的界定
通说认为,事实认定均属于审判核心业务,法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即载明“法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以下工作:(三)认定案件事实”.由此观之,在事实认定中剥离出审判核心业务似乎是个伪命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说中所采用的“事实认定”的内容为何?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初步判断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2)明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中寻找与之所对应的相关内容;(3)根据证据规则,判断该相关内容是否存在。上述三个方面是否均属于通说中“事实认定”概念范围?恐怕并非如此。事实认定过程实为根据法律规定拟制法律事实的过程,其重要意义在于奠定案件裁判的事实基础,以及决定既判力在事实上的效力范围。实际上,仅有在(3)根据证据规则,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存在的过程中,事实认定的重要意义才集中得到体现,而(1)初步判断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与(2)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寻找相关内容仅仅是为确定事实存在与否作准备。由此,事实认定过程中,仅有(3)根据证据规则,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存在的过程(根据证据规则,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中的相关内容是否存在的过程),才属于审判核心业务。
(二)法律适用中审判辅助业务的界定
理想中的法律适用仅指根据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得出法律后果的过程。虽然,在大部分简单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能够一气呵成,索引法律规范、梳理不同裁判观点二者往往生活在法律推理的巨大阴影之下,但在案件较为复杂时,这二者又会穿着光鲜亮丽的外衣,回归到聚光灯下,成为法律适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寻找到具体的法律规范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有些疑难案件中,即便事实明确,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在一开始也可能尚不确定,需要对可能予以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索引。并根据规范性质及效力顺位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供法律适用时选择。与之类似的是,部分疑难案件中,对于相关事实作出法律价值判断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法官作出裁判前,至少应知道几个主流观点的存在,并对各观点的大致内容及形成原因有所了解,而这些观点往往分部于内容庞杂的指导性文件、判例、论文、着书等文献资料中,需要将之寻找出来并加以提炼、整理,以供参考。
(三)程序推进中审判辅助业务的界定
从宏观意义上讲,程序推进是对案件审理进程的整体管控,如编排同期案件审理顺序,控制个案审理期限,保证案件审理的连续性。从微观意义上讲,程序推进则是对具体审判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如召开庭前会议,组织鉴定协商,控制庭审进程等。法官在整体程序推进中负责管理、监督,在具体程序推进中,则负责参与、控制庭审、合议,以及签发法律文书,由此,审判辅助业务便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根据之前的分类,我们可立足于整体程序推进中的审判核心业务与具体推进中的审判核心业务去寻找相应的审判辅助业务。整体程序推进中的审判辅助业务,主要表现为根据案件审理的初步规划,制定案件审理的详细计划。如根据初步阅卷掌握的信息指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暂定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鉴定协商等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具体程序推进中的审判辅助业务内容相对复杂繁多,从审理的进度划分,可分为具体程序推进中的庭前审判辅助业务与庭后审判辅助业务。
三、审判辅助业务的独立价值
审判辅助业务的辅助价值自不必言,但审判辅助业务的独立价值却常被 “辅助”的外衣所掩盖,虽无法全部列举,但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独立价值。
(一)检讨审理过程。审判辅助业务为案件审理准备了事实素材,提供更为广阔的法律价值评判视角,并通过庭前程序对案件进行了“预审”,其从事者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主体,已经充分了解案情,甚至可能形成了自己的处理观点,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审判核心业务产生恣意。另外,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草拟与裁判的分离有助于通过非决策者的视角,重新论证、审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二)隔离庭审程序。按照司法改革前的审理模式,法官通常需要亲自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法官与各方当事人频频接触不可避免。与庭审过程中对形式主义的极端追求不同,庭前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是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在接触的过程中,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而失去中立,并可能在裁判过程中过多考虑无关因素;另一方面,当事人经过与法官多次接触,容易产生淡化法官权威的情感,也可能猜测决策者对于其案件处理的态度,从而认为庭审过程仅是纯粹走过场。而这对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而言,无疑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三)筛除部分案件。庭审的进行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审判辅助业务可以筛除一部分无需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且筛除的方式不仅仅只有庭前调解。庭前程序中,组织当事人陈述事实、开示证据,而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提出争议焦点,借助证据失权制度,促进当事人相互全面、充分地了解他方的主张及证据,并据此预测裁判结果,从而自行化解纠纷,或放弃通过成本过高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四)培养预备法官。当下法官助理多由行政编制公务员担任,或者由助理审判员、非员额法官转任,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故将成为法官遴选的主要对象。由于助理审判员序列的消失,法官助理已然成为最贴近法官的群体,但由于当前制度所限,该群体尚缺乏直接参与处理审判核心业务的合法性依据,故短期内将更多地从处理审判辅助业务中汲取经验,由此说来,称审判辅助业务是培养预备法官的土壤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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