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创新, 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 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伴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 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的私权救济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进行完全的保护, 因此竞争法应运而生。竞争法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有了公法的补充, 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 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对取得智力成果相关权利人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保护, 明确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他赋予了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 也可以请求国家禁止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存在不全面性。目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地理标识、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但还存在一些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 作为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进行调整, 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表现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而知识产权法多表现为一种授权性法律。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存在局限性。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调整力度有限。首先: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某些不受专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特点的智力成果;其次: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尚未授权的客体;最后: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权利期限已满的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通过调整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上述知识产权法不能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被侵害时予以保护;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时, 对其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本应在其合法范围内的垄断来保护其智力成果, 但出于商业目的等, 权利人会不断扩大其权利范围, 将合法的垄断变化为非法的垄断, 这时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以实现其调整作用。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超过了合法的垄断, 使得私权利益超过了公共利益, 使知识产权变成了企业限制竞争活动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时, 反垄断法也会起到调整的作用。反垄断法监督的目标即为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同时限制了竞争的行为, 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 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冲突表现的还不明显, 但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 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这种冲突会愈加明显。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根本目标都是为了激励竞争、促进创新, 这种本质上的目标是一致的, 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平衡点。合理的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 并且合理的规制市场秩序, 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合理结合, 平衡利用。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一定的确认程序, 如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都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 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的规定, 但没有具体的确认程序, 都是对个案进行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不受确认程序的约束, 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法是对智力成果的权利人给予一种独占的专有权, 同时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运用其专有权, 是一种权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法, 是通过规定不能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是一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增多, 各国间的交流及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一些为获得更多利益的企业或个人, 使用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的市场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 更多的市场竞争会出现在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也会随之增多, 这就要去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与知识产权法相联系, 二者在规范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将越来越密切。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是重要的法律。二者相符相成, 相互关联。竞争法的范围更加广泛, 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 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的基础上具体化了知识产权, 在竞争法无法更好的保护个别的知识产权的如专利权的情况下, 知识产权法给予了补充, 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同时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从总体上解释了知识产权的规则, 使得知识产权法不断的完善, 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能够被合理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士英.论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J].时代法学, 2006 (01) .
[2]陈敏.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貌离神合[J].法律与生活, 2007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