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并非两性生物简单的结合, 其婚后子女抚养的责任承担更是关键。婚姻包含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而离婚自由往往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 其中离婚之后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对子女产生的负面影响都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着重分析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 并对此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子女抚养; 费用问题;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相关的问题
基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 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 其中一位当事人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 则需要承担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基本的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 具体费用的标准、履行的时间的限度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并最终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具体费用达成一致, 那么就交由人民法院做最后的判决。从大量的离婚案件来看, 离婚之后的单亲家庭, 倘若没有经济来源, 那么其基本生活费用, 往往是通过社会资助或者自身打工而获得, 且收入通常只有完整家庭收入的一半。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 子女抚养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离婚双方当事人, 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那么则应当以自身收入的20%-30%作为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两个子女或者两个以上, 那么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增加一些费用, 但最高不得超过自身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来讲,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往往是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年收入或者所处行业的年收入的平均值来进行计算。
离婚之后, 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要为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方式有两种: (1) 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子女抚养费用之后, 一次性将子女抚养费用支付完毕; (2) 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子女抚养费用之后, 实施定期支付的方式, 按时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两种方式的应用通常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而明确的。特殊情况下, 考虑到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收入无法得到保障或者居住地不确定的因素, 为保障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法院会规定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将子女抚养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而定期支付的方式, 则是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着比较稳定的工作, 且当事人人品、信誉较好, 通常会选择这种方式在法院规定的期限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进而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二、关于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的建议
(一) 确认标准的完善
第一, 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权协议进行承认。"自治"是民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而婚姻法属于民事法, 则同样遵循这个原则。因此, 离婚双发当事人可按照自身主观意愿选择自己认为适应的方式与行为来承担对应的责任。从大量离婚案件来看, 很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此操作尺度掌控不好, 进而成为引发子女抚养费用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对此, 法院对于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有着审核权, 当然通常都会通过调解员先进行调解, 鼓励双方当事人要勇于承担子女的抚养权,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当事人在各类问题上尽快达成一致。
第二, 在离婚双方没有确立子女最终抚养权时。通常来讲, 子女抚养权确认的指标必须根据子女具体的年龄段。例如, 婴幼儿子女, 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由监护人进行抚养, 而对于哺乳期范畴以外的子女抚养权判定, 则应当按照"主要照顾"的原则, 同时需要着重考虑到子女的精神需求、父母经济情况、经济条件以及抚养意愿等等因素, 然后对其进行合理判决。
(二) 子女抚养费用确认标准的完善
针对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在对子女抚养费用进行支付的过程中,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子女抚养费用较低而影响到相关权益, 建议判决时需要按照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指标。此时所提到的费用标准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 主要是为方便法官给出合理判决而给出的一个参考标准。所以, 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是没有的。因此, 在对抚养费用标准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应该充分考虑到一个地方的人均工作、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基本教育所需费用等等。例如, 基本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 则可以对当地普通子女基本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的总额做一个详细的市场调研, 且抚养的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而及时进行改变, 建议可以每一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小范围的调整。当然, 最终由谁来决定, 建议可以成立对应的专属部门, 专门负责子女抚养费用标准以及承担事宜的调查, 一方面能够对子女抚养费用做出合理、准确的评估, 另外一方面还可以更好地监督相关费用是否执行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 从我国婚姻法实施现状来看, 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婚姻法作为可以保障离婚后子女自身权益的法律, 应当进一步完善离婚之后子女抚养费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让当事人能够明确自身的抚养义务与责任, 同时加强当事人执行监管的力度, 从而为离婚后子女的生活与物质提供一定的保障, 将对子女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使其能够快乐、健康地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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