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论的演进历史就是犯罪论的发展历史, 然而, 过分注重行为论对于犯罪论的演绎作用并赋予行为论过多的功能, 反而使行为论本身走向萎缩与崩溃。行为论中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是将值得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行为从案件事实中选取出来, 以作为犯罪论的判断对象, 即发挥作为界限要素的功能。当被选取的行为数量为复数时, 还必须进而考察应当将其作分断处理还是统合处理。据此, 行为论就可以通过行为特定论以及一体的行为论被重新激活。行为的特定论承担着发挥行为作为界限要素的功能;一体的行为论承担着在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之间切换的功能。本文尝试以规范的社会行为论选定刑法中的行为, 以实现行为的特定化, 进而探讨一体的行为论对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罪数论的辐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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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特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