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透明度; 受益所有权; 反洗钱; 监管;
一、背景
为有效应对世界经济、政治以及军事方面复杂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风险, 防止法人媒介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滥用, 响应近年来二十国集团 (G20) 加强政治公众人物工作的共同呼吁,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在2012年2月份发布了名为《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新“40项建议”, 取代了原“40+9项建议”。
FATF新标准共计40条, 与原“40+9项建议”相比, FATF新标准的变化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主要体现在:强调了对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问题, 突出强调提高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 要求在适当情形下确定并核实受益所有权, 贯彻风险文本方法, 对如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做出了修订, 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相关概述
受益所有权是与名义或法律所有人相对的英美法上的概念, FATF定义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自然人, 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员。
受益所有人及透明度概念在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税收领域, 而反洗钱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少见, 我国2007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提出了“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 采取相应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但文件中并未明确引入“受益所有人”术语, 在监管实践中也并未作其他具体要求。
三、FAATTFF关于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的新要求
FATF对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的新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一) 国家及主管部门
1. 应当确保法人充分透明度, 并采取措施防止法人和法律安排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滥用。
2. 应当考虑采取措施, 使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或职业可以便利地获取受益所有权及控制权信息。
3. 主管部门应当可以及时掌握或获取法人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关于书面信托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的充分、准确、最新的信息。
4. 要求各国建立本国各种法人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 并作为国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建议对法人和法律安排被违法犯罪活动滥用的案例进行审查, 以识别较高风险类型。
5. 建立机制以确保部门间的合作, 从而最大限度地确定受益所有人。
6. 确保法人设立的标注公开, 以及获取、查阅法人基本信息、受益所有权信息的程序公开等。
(二) 金融机构
1. 设定风险评估的基本指标。金融机构应当从客户类型、地理因素和产品及其分销渠道等三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并分别列举高风险和低风险的不同情形。
2. 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与了解应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 允许根据风险高低相应地采取强化的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加快更新客户信息的频率、了解客户资金或财产来源、了解交易或潜在交易的目的等。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关系建立后核实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降低更新客户信息的频率、减弱持续监测的程度或者仅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进行监测等。
3.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 应强调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开展尽职调查, 要对自然人、法人、法律安排和信托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所有权、控制权进行了解。
4. 要关注国际国内政治公众人物、金融机构高管等受益所有人及其关系密切人物, 并对其开展尽职调查。
四、国际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监管实践
(一) FATF
1. 政治公众人物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
FATF在2013年6月颁布了《FATF指引:政治公众人物 (建议12与22) 》, 该指引的第三部分强调了在对政治公众人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重对受益所有人的识别。该指引认为, 腐败官员一般会采取一系列手段隐瞒其受益所有人或者其财产实际控制人。由此FATF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 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识别涉及政治公众人物金融活动的受益所有人。
2. 风险为本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
FATF新四十条建议最大的一个修订就是全面引入风险为本方法 (Risk Based Approach) , 即根据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风险高低, 合理配置相应的资源, 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具体在受益所有人环节, FATF在关于政治公众人物的指引中指出应遵循新四十条标准中第10条的解释文本 (Interpretative Note) 来操作。解释文本在以风险为本的方法识别法人与法律安排的客户身份及其受益所有人时, 金融机构要保证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以避免其被非法利用, 同时要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相关风险。关于法人的客户身份识别, 要识别到直接或间接控制利益所有权的自然人, 或者拥有高管身份的相关自然人。关于法律安排的客户身份识别, 也应该识别权益所有人、控制人身份。同时, FATF还规定各国应制定相应信息披露与登记制度, 以确保金融机构能获取足够准确的相关信息。
3. 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与保存方面。
FATF要求各国确保公司注册部门获取并记录公司基本信息, 并以此作为必要前提。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成立证明文件、法律形式和地位、注册地址、基本管理权力 (如备忘录和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名单, 其中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 包含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股份目录 (包括相关的投票权性质) 。
(二) 欧盟各国
1. 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方面。
2015年6月26日通过的欧盟反洗钱4号令 (the 4th AMLD, (EC) 2015/849) 第三十款 (Article30) 明确提出各成员国都应建立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要求, 将法人实体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UBOs) of (legal) Entities) 的身份资料信息进行集中登记和保存。
2. 客户尽职调查与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
英国财政部颁布实施的《英国洗钱监管规定》要求通过可靠的数据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如果发现受益所有人非客户本人, 应该在风险为本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识别受益所有人, 了解受益所有人相关情况等, 除了识别客户身份及其受益所有人外, 还要获取关于业务关系及其内在本质方面的信息。
(三) 美国
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与核实一般被纳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范畴。对于客户尽职调查美国BSA/AML检查手册等监管文件均作了详尽阐释。美国反洗钱执法机构颁布的相关文件指出:账户受益所有人与持有人不一致问题会显著提升风险等级, 因为名义账户持有人可以隐瞒个人或企业不法财产的真实所有人身份。
五、中国面临的挑战及相关建议
中国作为FATF第1个达标的发展中国家, 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建设和运行中一直较好地遵循FATF标准。FATF新标准提出的关于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要求对于我国监管部门和国内金融机构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特别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立法时未将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纳入其中, 未就受益所有权识别工作提出具体的标准与措施, 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所必需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信息获取非常有限,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相关的政治环境与配套法规建设尚不完备, 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还有待时日。因此, 国内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对于受益所有权及透明度方面应考虑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宏观方面
1. 立法保障。
加快透明度及受益所有权的反洗钱立法, 尽快将透明度及受益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纳入制度内。建议人民银行出台我国反洗钱透明度及受益所有权相关规章制度, 明确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哪些信息需要集中登记与保存、谁可以访问及获取最终受益所有人的有关信息等相关问题, 受益所有人等隐私权问题也要被充分考虑。
2. 建立综合机制, 加强部门合作。
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 还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机制。透明度及受益所有权涉及法人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关于书面信托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等方面信息的完善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 例如工商部门、金融机构、非特定金融行业、公司法人以及税务等。完善透明度及受益所有人等相关信息, 需要多个部门间的合作, 只有建立有效的体系, 才能够防止法人相关信息被犯罪活动所滥用。
(二) 微观方面
1. 对法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将法人综合风险评估作为国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 建议对法人和法律安排被违法犯罪活动滥用的案例进行审查, 以识别较高风险类型。
2. 树立披露受益所有人及透明度的意识。
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该加强学习, 学习国际反洗钱新标准关于受益所有人及透明度方面的要求, 并将这些新标准纳入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合规管理范畴,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培训。
3. 践行以风险为本的合规方法。
各金融机构要将FATF反洗钱新标准中以风险为本的方法贯穿到各个业务条线, 特别是受益所有人及透明度环节。金融机构识别幕后真实受益人的手段、信息来源以及调查能力都相对有限, 因此从以风险为本的角度, 金融机构在业务合规时要做好以下几点: (1) 保持怀疑的原则。在办理业务过程中, 如果对办理业务的人员、业务性质、金额、资金往来与客户的身份存在一定疑问的, 工作人员应通过质询或其他调查手段判断是否存在受益所有人。 (2) 按照风险高低简化或强化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 应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 选择相应的业务流程。 (3) 建立和利用黑名单系统。各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和利用黑名单系统, 黑名单应覆盖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 (地区) 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以及红色通缉令名单等。特别是偏远基层网点, 在人员素质、信息渠道等十分有限的情况下, 在受益所有人识别方面有一定的漏洞, 因此, 金融机构各网点应该充分利用黑名单系统, 对名单中的客户应该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4) 上报并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记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并将相关资料和调查记录进行存档, 以备执法机关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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