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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9

  证券法论文六:

  题目: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重述与建构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法领域内一直被誉为“帝王条款”。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证券市场当中, 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已经被提到证券市场现代化、法治化的日程上来。目前, 解决证券市场诚信缺失, 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 还要求内化于心的商业规则和道德理念, 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精神内核, 作为其具体制度的理论支撑是构建证券市场法治化的前提, 并且,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证券法律体系运行的始终。因此, 应当重新审视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的作用, 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券法的基本理念, 建构崭新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 规范市场, 走现代化、法治化的证券市场发展道路。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 重述; 建构;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确立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尤其加入WTO以后,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已经迈入了国际化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行列之中, 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来说, 不仅是一个契机, 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1) 。那么, 证券市场管理者为了跟上国际证券市场发展步伐, 必须探索新型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 从宏观上把握其发展方向, 微观上建构完备的体系制度, 这毋庸置疑是必然趋势。

  (一) 市场内在质量提高与治理结构完善的要求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市场注重内在质量的提高是一个企业永葆生机的基础, 除此之外, 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企业乃至整个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所以, 证券市场的建设离不开证券企业自身的建设, 企业内在质量的提高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这些都是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必要条件。

  市场内在质量的提升以及治理结构的完善一直是证券市场建设关注的焦点。至2006年以来, 在《证券法》的基础上, 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证券市场管理规则, 以此来保障市场管理和提高内在质量, 例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 构建了全新管理体系和交易规则。并且, 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监管者还相续建立了证券风险监测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无疑将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添砖加瓦。

  企业的治理实质上就是企业权力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形式, 从企业的本质上看, 企业的行为就是企业内部人员共同的行为, 那么, 内部人员因利益的分配不均极易造成冲突, 导致企业处于危难状态, 企业的诚信建设也成为无源之水、空中楼阁了。所以, 加强企业的管理尤为重要, 通过完善企业结构化治理, 协调内部冲突, 做到利益的合理分配和权力的合理配置, 是维护企业形象, 增强企业诚信的根本。

  在此意义上, 企业治理结构完善是诚信建设的载体。从实践考察也可以证明, 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与否是企业诚信程度考核的重要标志。企业治理的完善是一个企业能够赢得最大化效益, 提升企业形象的基础。所以, 证券市场的诚信化建设, 必须依靠完善的治理结构, 以及市场内在质量的提高等, 这些是保障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 构造法治化、道德化市场生态环境的要求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化的市场, 如果没有完备的法治体系予以规制信息, 证券市场也将出现“柠檬市场理论”, 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阻碍市场发展。着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罗夫在“柠檬市场”论文中提出, 如果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下, 商品会不存在优劣之分, 伪劣商品将会逐渐独占市场, 造成市场管理的瘫痪 (1) 。证券市场相对于其他商业市场,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会更加显着, 规范信息管理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任务,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流通, 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加强管理。在证券市场中, 创建法治化管理系统, 践行诚信道德理念, 构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尤为重要。

  1. 形成契约文化理念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强调:在共同的生存环境下, 人与人应当建立契约关系, 建立共同遵守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在证券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 参与市场主体应当具有契约文化理念, 以文明作为证券市场运行的精神灵魂, 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制度管理体系。社会契约文化是经济意义上的概念, 简言之, 契约文化是商业经济运行下, 商业主体参与到商业活动中所遵守的共同理念, 而构建契约关系的基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只要参与主体双方平等对话, 相互信任、各自表现出独立的意思自治, 双方经过长期的经济往来, 不断在市场中树立诚信的商业形象。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商业信息交易市场, 其在经济体系的实质上就是参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所以,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只有树立契约文化理念, 恪守诚信, 才能使证券市场交易顺利的运转, 为证券市场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2) 。

  2. 强化法律权威

  诚信道德准则是精神层面的产物, 市场诚信主要依靠市场参与主体道德和素质的高低以及自我约束能力。而建立坚实的诚信市场机制, 需要借助法律武器, 以法律权威保障市场诚信道德的形成。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法, 对证券市场的规制以及管理都必须依据《证券法》进行, 可以说,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母法, 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以《证券法》保障证券诚信市场的建立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 构建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体系, 不断强化法律权威, 才能保障诚信准则扩散到整个证券交易市场。

  3. 普遍践行诚信道德理念

  道德理念是内化于心的概念, 是精神层面的产物, 从古代孔孟思想的形成到现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标准, 道德一直影响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

  在社会管理层面, 道德与法律形成良性互补, 法律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 而人们依靠精神层面的道德恪守法律, 规范自身的行为。此外, 法律是一部分道德的外化形式。从本质上看, 法律是国家与公民达成的一种契约, 如果国家不遵守诚信, 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 主动僭越和破坏法律的实施, 就会引起社会恐慌, 而相对于公民就是一种违约型的失信行为。那么, 如果公民不能自觉守法, 也是一种失信的体现, 国家会通过惩罚措施惩罚违背失信的公民。最后, 道德是保障法律顺利运作的基础。法律的实施一方面靠国家的强制力, 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道德的教化。诚信等道德规范是法治运行的内在基础, 社会只有践行普遍的诚信道德规范, 让人们自觉遵守诚信, 才能教化人们普遍尊法、守法。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商业市场是市场参与主体之间互易的市场, 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易实现互利共赢, 那么, 靠什么保证各方都能够得到预期的交易利益, 就是依靠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交易准则, 实现商业的运转, 推动整个商业经济发展 (1) 。

  所以, 应当从思想上引导社会向诚信道德准则方向发展。诚信道德的践行应当与法治的运行、诚信道德的教化、人们的自我约束形成良性的互动, 让诚信道德准则深入人心, 引导经济市场发展, 规范经济参与主体, 规制市场秩序。

  (三) 加强政府监管体系的要求

  市场自身管理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运作模式, 如果任由市场自由发展, 必然导致市场混乱, 经济危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显现出一定的优势, 实行政府的适度干预, 从宏观上规范市场的发展, 并以市场“看得见的手”与政府“看不见的手”相结合, 调整市场的自由发展。

  政府对市场的适度规制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需要。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对社会、经济等都有管理的义务。“政府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于社会中, 虽然能够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但是, 其权力的行使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这也是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也是人民选择和承认政府的真实目的” (2) 。因此, 在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下, 政府只负责对市场失灵方面的规制, 市场靠自身自身运转的部分政府不能越权干预, 反之, 证券市场运转会因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市场混乱。如果政府背离了管理证券市场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将被限制甚至丧失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 而国家与人民因相互建立的信任也不复存在。经济学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说到:“人民通过契约产生国家以后, 国家代表人民制定各种法律、制度, 所带给人民的不是财富, 而是不可预测的混乱”, 正如在证券市场管理过程中, 政府盲目的过度干预市场运转, 势必导致证券市场混乱, 在市场中所形成的诚信、合作共赢等良好的行业准则也会逐渐瓦解。政府的过度干预不但不能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还加重了证券市场管理的难度, 加快了经济危机的发生。

  初期, 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刚兴起, 其证券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 并学习国外证券市场的构建,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制。所以, 从客观上看,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依赖于证券监管体系的完善。随着《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 法律更加明确了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地位, 将证券市场自发组织监管主体与司法机关等其他监管主体放在了次要的位置。面对整个证券市场, 只发挥政府一家监管的力量, 监管权力过于集中显然有悖于权力制衡原理和监督原则, 并且, 还会破坏证券市场中所建立的诚信价值理念 (1) 。

  徐邦友教授在《自负的制度》一书中谈到:“政府管理是国家权力与人民自由的一场博弈”。人民是因为自由基于信任将权力赋予国家, 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人民的权力, 本质上是一种信任的契约关系。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急切需要加强规制, 所以, 会把政府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放在首位, 这样就会给政府创造机会对证券市场集中权力过度干预, 却忽视其他的监管主体以及市场自身的监管力量, 会造成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 危害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建构

  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证券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贯穿于整个证券法律体系。为了能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使用, 必须建立以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让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一)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管理的市场, 信息准确、及时公开, 保障证券市场信息的对称是最基本的要求, 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信息公开制度。

  1. 明确信息公开的标准

  信息公开制度是市场最基本的制度之一, 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 如何达到信息公开的标准, 是保障市场信息对称, 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从行政学和经济学理论上分析, 针对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争议颇大, 因此, 形成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标准不仅是理论界的呼吁, 也是实务界的召唤。

  理论界对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归类起来, 都有其共同的通性:首先, 时效性。信息最主要的是时间效力, 信息公开的时间与市场主体所把握的交易走向完全一致。因此, 时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标准。其次, 完整性。信息公开不完整会误导市场, 造成市场混乱, 作为证券信息公开主体, 必须完整、全面地公开信息, 让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完全了解证券市场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价格, 这是信息公开主体的基本义务。最后, 准确性。信息公开应当是真实、准确的信息, 并且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负相应的责任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这是证券市场信息对称的基本要求, 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体现。而从《证券法》第13条第1款 (2) 的规定可知, 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开义务主体必须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此, 应将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准确定为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规范证券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途径, 所以, 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 提升信息公开的服务质量和标准对证券交易市场尤为重要。同时, 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时, 应当注意与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协调, 避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多头部门执法冲突, 造成制定主体的失信现象。

  一方面, 应当发挥证券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作用, 构建政府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共同监管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格局, 形成合作共赢、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首先, 确立证券交易市场中执法主体能够及时、有效查处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以及违背信息公开制度的事件;其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完整地公开, 遵守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加强证券交易信息的监管;最后, 证券行业协会应当依靠行业自律, 召集行业参与主体共同制定具体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业准则, 并设置违背行业准则的惩罚标准, 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督。

  另一方面, 构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追责机制。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不仅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保障, 还有通过民事、刑事手段予以保障, 建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追究机制, 全方位的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惩罚行政参与主体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完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赔偿制度, 加强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打击, 为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

  (二) 完善行业自律

  证券市场是一个开放性的市场, 虽然政府作为市场管理主体能够管理市场, 但是,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 单靠政府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因此, 加强市场行业自律, 培养市场参与者养成诚信自律尤为重要。

  一方面, 国家必须根据市场现状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 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管理体制, 严格依照国家制定法设立完善的制度, 尤其是在现代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 证券交易市场必须走法治化治理道路。另一方面, 应当引导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自律规范的建设。将政府管理与市场行业自律形成良性的互动, 共同保障证券市场的顺利发展, 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系统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综上, 应当重新审视证券市场自律规范的具体建构。首先, 从管理模式上看, 应该改变以往单靠政府的管理模式, 引进市场自我管理机制, 推动公司治理模式, 形成市场化的主体自律形态;其次, 从管理方式上看, 市场自我管理模式应当形成完备的管理体制, 一方面, 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改进自律组织, 完善自律章程, 制定适宜的自我管理制度;另一方面, 应当构建完备的管理处罚措施, 设定便于执行的惩罚程序, 强化市场组织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自律能使管理组织通过组织章程、相关规则以及参与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遵守的义务形成良性的自我管理模式, 并通过监管组织设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规则的主体处罚, 从而能够发挥失信惩戒的管理作用和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诚信经营 (1) 。

  (三) 完善证券法律责任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完全依赖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合理的。良好的法律是国家对公民诚信的体现, 而恶法或法律不能有效地实施是对诚信的最大损害。任何法律都希望能够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 起到良好的效果, 但一部法律不能把自身的权威性完全依赖于公民的自觉遵守上, 因此, 法律的权威应当依赖于法律责任的建构, 以法律责任来保障法律的正常实施。当然, 证券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 才能保障证券法律正常地运用到市场中, 监管证券市场, 惩罚违法行为, 以法律的良好运行为市场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2) 。

  可见, 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责任, 是证券市场良好运行, 保障证券法律体系实施的基础。以《证券法》为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和实施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 针对《证券法》法律责任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 再结合《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形成了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虽然证券法律体系较为全面, 但是, 证券法律的分布过于散乱, 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的实际运用, 尤其是在追究法律责任问题方面, 对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因此, 整合关于证券法律, 进一步加强《证券法》细化, 加强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是改革的方向。

  三、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贯穿于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良性地实现在证券市场实践中, 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对诚信理念的认同和自觉履行, 另一方面, 更需要相关的制度支撑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中得到有效的发挥。

  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因此, 直接切入主题探索证券市场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并且, 应通过相关制度的重构支撑诚实信用原则, 使其在证券市场中发挥出巨大的力量, 构建稳定的证券交易市场。但我国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构是一项系统、复杂的过程, 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 希望通过本文引起诸多学者之重视, 共同努力为学术研究造就新的成果。

  注释
  1 万国华、杨海静:《论反欺诈原则在证券法中的确立---对诚实信用作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反思》, 《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
  2 冯·诺伊曼、摩根斯顿:《博弈论与经济行为》, 王文玉、王宇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4年版, 第51页。
  3 原凯:《国券商交易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重构研究---基于信赖义务的视角》,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4 王建平:《资本市场诚信的结构性分析---以法律视角》, 《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2期。
  5 李东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的独立性研究---兼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变革》, 《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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