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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现代思潮对现代性的反思与批判中劳动法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劳动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元叙事下的现代性意义、标准化的劳动关系范式、体系性与科学性的制度设计。然而, 在后现代思潮对现代性的反思与批判中, 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在这三个方面逐渐显露。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与现代性问题的突出, 新的劳动形态不断涌现, 呈现出智能化、人口老龄化等后现代样貌。面对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与劳动形态的后现代样貌, 劳动法应从多方面做出回应:在坚守劳动法理想的前提下, 劳动法思维需要革新, 劳动法形式需要进化, 劳动法整体上呈现出时代性变容。

  关键词:劳动法; 时代性变容; 现代性; 后现代性;

  The Epochal Change of Labor Law—The Impact and Response of “Post-modernity”

  FENG Yan-jun SUI Yi-zhuo

  School of law, Jilin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labor law has its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modernity, namely, the modern meaning under the meta-narration, the standardized labor relation paradigm, and the systematic and the scientific design. However, in the reflection and criticism of postmodernism on modernity, the modernity crisis of labor law is gradually revealed in these three aspects.With the advancement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the protruding of the problem of modernity, the new form of labor emerges continuously, showing the post-modern appearance of intelligence and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In the face of the modernity crisis of labor law and the postmodern appearance of labor, labor law should respond from many aspects: under the premise of adhering to the ideal of labor law, the thinking of labor law needs innovation, the form of labor law needs evolution, and the labor law should present an epochal change of capacity as a whole.

  Keyword:labor law; epochal change; modernity; post modernity;

  “现代性”与“后现代性”是一对高度抽象且触及广阔的思想范畴。可以说“现代性与后现代性概念构成的不是一般的认识网结, 而是观察、理解我们的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视点”[1]2。基于此, 本文选取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视角描述和把握劳动法的当下, 展望劳动法的未来。

  一、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

  一般而言, 劳动与劳动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劳动意义的“元叙事” (1) 方式、劳动关系范式的标准化、劳动法的体系性与科学性。劳动与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也基本体现于此, 即意义的消解、标准的崩塌、理性的式微。

  (一) 意义的消解

  “元叙事”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一书中甚至将“元叙事”看作“现代性标志”[2]2。具体而言, 在启蒙运动之后, “追求理性与自由的进一步解放”成为一种人类的共同理念和事业;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 “通过科技进步和努力劳动实现人类的富有”也成为人类追求的目标和意义。马克思·韦伯将这种对财富的追求上升为一种“资本主义精神”。他认为创造财富“不仅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而且是应当的”[3]93。如此以一种先验性的目的为理念, 引导一种事业的话语方式就属于现代性“元叙事”。这种强势的话语方式用先验的目的与理念建构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理由和根据, 从而赋予相关社会制度“合法性”。然而, 这种“元叙事”与其构建的“合法性”正在陷入危机并走向衰落 (1) 。

  现代性“元叙事”的衰落带来了劳动与劳动法意义的消散。工业革命开创了现代劳动的纪元, 随之产生了现代意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同时在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精神的洗礼和型塑下, 劳动者信奉一套宏大的线性叙事方式:努力工作—创造财富—改善生活—实现价值。在大多数劳动者看来, “创造财富-改善生活”成为现代劳动的意义所在。上世纪中叶开始, 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对这种“意义”的质疑, 比较典型的是20世纪中叶的美国文艺青年群体, 他们被称为“垮掉的一代”。他们摒弃传统价值, 崇尚无意义生活与自由地创作。他们开启了后现代思潮, 也使这种带有虚无主义和存在主义色彩的后现代思考与表达方式成为世界艺术的宠儿。这些后现代情愫曾几何时在努力建设现代化的中国人看来是西方国家的无病呻吟, 是一种矫情的“现代病”, 但是在今日中国, 这种“现代病”正在青年人当中蔓延, 劳动的意义正在被日益消解。

  近几年, 一种以自嘲、颓废、麻木、放弃价值与意义为内涵的“丧文化”在年轻人中间广为流行, 主流媒体很快对其进行批判。《光明日报》撰文称应“引导年轻人远离‘丧文化’侵蚀”[4]。无独有偶, 当前以摒弃物欲、放弃奋斗、尊崇内心为内涵的“佛系”文化被青年人奉为圭臬, 这种清心寡淡的生活态度在物欲横流的社会看似为一股清流, 但其在青年人中有如此广泛迅猛的影响仍是值得审视和注意的一种文化现象。无论是“丧文化”还是“佛系”文化的流行都不是偶然的。在日本, 青年人怠于工作、放弃奋斗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日本管理学家大前研一称, 日本已经进入“低欲望社会”[5]。甚至连素有“日元先生”之称的经济学家神原英姿也提出:“像日本这样成熟的国家, 即便是零增长或是负增长, 也是不坏的事情。他要日本人远离‘增长志向’。”[6]这是一种对现代性价值和意义的反思与批判, 属于一种后现代思潮。

  在当代中国, 劳动意义消解的原因有二:其一, 中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迎来走向共同富裕的新时代。物质上的绝对贫穷已经成为中国人过往的记忆, 生存危机正逐渐解除。随着财富蛋糕的日益做大, 人们对物质的追求与渴望必然遵循边际效应规律而递减。当享受社会救济的人群与工薪阶层与社会精英在吃穿用度等物质层面差距愈发缩小的时候, “努力工作—创造财富—改善生活—实现价值”的元叙事方式与现代劳动的意义就难免遭遇质疑。其二, 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与专业化是现代性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种趋势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社会阶层的固化。随着中国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社会阶层流动愈发缓慢, 青年人完全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己命运并非易事。在这两种因素作用下, 积极劳动失去了内在动因, 劳动的现代性价值与意义被解构、批判和超越, 虚无、寡淡的生活态度逐渐消解着勤奋劳动与创造财富的生活意义。

  (二) 标准的崩塌

  随着“元叙事”的衰落, “元叙事”框架下的“标准化思维”在后现代思潮中遭受质疑。“标准”在劳动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因为“标准”的存在, 现代劳资关系的范式与现代劳动法的科学性才得以建立。现代性不仅需要标准化的机器零件和标准化的产品规格, 也需要标准化的行为模式。在这种“标准化”的需求中, 人从一个独立的个体异化为标准化的劳动者, 再被现代劳动法施以标准化的保护和约束。这种“标准化”背后的逻辑基础是:第一, 人需要集中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价值;第二, 在集中劳动的过程中, 人异化为机器 (用人单位及其规章制度) 的一个零件;第三, 用人单位与社会对接, 再成为社会机器的一个零件。这种逻辑基础是现代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的内在原因, 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会在这种逻辑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最终也是在这种逻辑下, “现代的人”成为马尔库塞所说的“单向度的人”[7]。

  然而, 这种标准与向度在当今愈发多元的互联网社会中走向崩塌。传统的产业工人将逐步被机器所代替;大量的技术性工作也面临即将被人工智能代替的风险;而一些过去无法想象和定位的劳动岗位正在批量出现, 如网约车司机和网络主播等;大量传统行业也正在或即将超越和冲击现有劳动关系, 如网络平台共享医生、工程师、设计师等。这些现象预示着现代性的劳动形式正在走向终结, 现代性的劳动关系结构正在被颠覆。这也揭示出一种新逻辑:第一, 人不需要集中劳动, 个性化劳动才能创造更多价值;第二, 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与这个社会对接。在这种新逻辑下, 传统用人单位的功能将逐渐转向提供平台建设与平台服务, “云劳动”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形式, 由此, 随着劳动关系及其规章制度面临考验, 现代性标准也出现崩塌的态势, 劳动基准制度应该也必将被重新加以审视。

  (三) 理性的式微

  现代性的基本观念源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精神。经过康德哲学的“三大批判”, 理性成为科学认识与道德自律的根据。马克斯·韦伯更将“理性化”奉为现代性的基本特征, 用来诠释现代化与资本主义精神, 并将其分为“工具理性 (zweckrational) ”与“价值理性 (wertrational) ”[8]182。法律的科学化与体系化就是“工具理性”的集中表现。从本质上说, 劳动法的体系性与科学性遭受的现代性危机, 实乃理性的式微。

  理性是现代性的开端, 而尼采对理性的批判也开启了后现代性的思潮。尼采认为:“并没有什么精神、也没有什么理性、什么思维、什么意识、什么灵魂、什么真理, 这一切全部都是无用的虚构。”[9]11在这种对理性的猛烈抨击之下, 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的制度规范设计也随之遭受质疑与抨击。弗雷德里克·詹明信认为:“社会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由多方力量所构成的放任的领域, 其中只有多元的风格, 多元的论述, 却不见常规和典范, 更容纳不了以常规和典范为骨干的单元体系。”[10]452而作为具有现代性精神的劳动法正是遵循这样一种固定的单元式的规制体系, “劳动关系—劳动主体—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劳动保障—程序与执行”, 劳动法学严密的科学性也建立在这种固定的体系运行之中, 充满了现代性的韵味。这种固定的制度及其研究体系源于自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的劳动样态。然而传统的劳动样态已经开始形变, 后现代的劳动样态逐渐显露其容貌。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6年, 全球大约60%的工人采用非全日制的就业形式[11], 传统劳动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在新的劳动逻辑影响下, 用人单位的存在形式也将发生性质上的变异, 新的“云劳动”样态愈发清晰。传统的以劳动主体、劳动合同、劳动基准为视角的研究体系无法应对新的劳动样态, 劳动关系的概念也需要被重构。我国劳动法以特别规定认可了一些特殊劳动关系, 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以期在维护现有劳动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解释与应对新的劳动现象, 稳定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但是这种期待其实很难实现, 应该在深刻认识后现代劳动样态的基础上重构劳动法律思维, 以破除对既有体系性与科学性的迷信。

  二、劳动的后现代性样貌

  (一) 劳动的智能化

  2017年, 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下面简称《规划》) 。规划分为三步:2020年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2030年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不远的将来, 人工智能将开创人类劳动的新局面, 给中国劳动和劳动立法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第一, 社会劳动任务将被重新分配。《规划》指出, 今后越来越多的简单性、重复性、危险性任务将由人工智能完成。这就意味着就业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革, 因为无论行业性质差异如何, 都有简单的、重复性的或危险性的工作, 任何领域和行业都可以将工作任务按照难度或可复制性进行类型化分割。这些任务将由人工智能完成, 人类的劳动任务将以创造性的、沟通性的、舒适性的、具有弹性的形式出现。

  第二, 社会劳动的功能将发生转变。一直以来, 劳动都是人类与自然沟通的重要媒介, 人类在劳动实践中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能量转换。当人工智能全面参与劳动时, 人类将主要通过人工智能而非实质性劳动参与物质世界实现能量变换。人类劳动的主要功能将从创造转为分配或协调, 届时将有无数新的岗位、职业以及劳动形式涌现出来。

  第三, 劳动者的身份将受到冲击。当前所谓的人工智能基本都属于“弱人工智能” (1) 的范畴, 其本质上是人类智能增强的工具。具备深度学习功能与自我意识的“强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出现, 尚没有实质性证据, 因此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无实质性的伦理争议。但是, 即便“弱人工智能”的出现也已经给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带来困惑。美国高速公路安全交通管理局 (NHTSA) 在2016年2月初认定,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采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 这是否说明人工智能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虚拟而有限的法律主体资格?在定位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时, 是否可以参照对宠物或者婴儿的定位?或者定位是基于代理权而活动的“代理人”?这些困惑预示着人工智能对劳动者身份的冲击不可避免且愈发广泛而深刻。

  (二) “云劳动”的出现

  信息时代与人工智能技术共同塑造和确证了新的劳动逻辑:人类可以利用网络平台直接与世界对接。这种逻辑影响着用人单位向平台建设与平台服务的方向发展, 也将使得一种新的劳动模式———“云劳动” (Cloud Labor) [12]成为主流。与“云计算”一样, 参与“云劳动”的劳动者可以完美地与社会劳动任务对接, 用人单位变成一个类型化的任务发布平台, 劳动者可以随时选择和接受劳动任务。从发展趋势来看, 这种“云劳动”将成为后现代劳动的主要形式, 这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也是生产力和劳动力解放的必由之路。

  当今中国, 共享经济思维正向各个领域渗透, 可以用共享经济思维将云劳动模式解读为“共享劳动力”。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就是共享经济的典型模式, 也是“云劳动”模式的先锋。2017年7月, “大医汇”作为首个共享医生平台在广州落地, 成立初期已经有1500名医生加盟。由此, 广东省开启了“网约医生”的时代。同时, 各种以职业联盟形式成立的网络平台在中国落地生长, 越来越多的设计师、工程师、培训师等技术性职业在云劳动的模式下成为与平台合作的“自营劳动者”, 而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市场的冲击下也开始渐渐转型为平台服务。可以预见, 在不久的将来, 非技术的、重复性的、危险性的职业会渐渐被人工智能代替, 而其他职业大多可以通过云劳动的方式完成, 新的劳动样态图景如画卷一般在中国大地缓缓展开。

  (三) 劳动人口的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问题在中国已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劳动人口的老龄化是社会老龄化危机的必然结果与集中体现。然而劳动人口的老龄化并非老龄化社会的被迫选择。一方面, 新的劳动样态对劳动者的体能要求愈发宽松, 智能条件与知识结构将是评价劳动者的主要参考;另一方面, 在新的劳动话语中, 劳动者的精神需求将成为劳动的主要动因。智能水平较高、社会化劳动热情较高, 正是新时代中国老年人的两大特征。20世纪60年代的婴儿潮是我国享用至今的人口红利, 这批“六零后”也成为改革开放的生力军和中坚力量。1977年恢复高考大幅提升了这一代人的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互联网技术也是由这代人吹起号角。“六零后”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者和富强巨变的见证者, 拥有着独特的时代命运。与“五零后”相比, “六零后”掌握着更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技能与知识, 在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下, 他们可以在步入老年后仍保持与社会的有效沟通。在精神需求上, “六零后”与“五零后”也有明显不同, 生存不再是“六零后”养老的主要威胁, 而更高级的精神需求则成为新时代“老有所养”的题中要义。这些精神需求不仅仅包括本能的对爱与关怀的需求, 也包括对来自社会的认同与尊重的需求。综合考虑养老金替代率压力和新时代老年人特征, 适当的劳动人口老龄化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有效路径之一。总之, 在延迟退休与促进老年就业配套政策的作用之下, 中国后现代劳动的一大特征即为劳动人口的老龄化。

  (四) 劳动意义的重塑

  虽然在劳动的现代性危机中, 劳动的表层意义———“创造财富—改善生活”正在被消解, 然而劳动不会就此走向虚无。劳动作为人类的本质活动, 其意义将在新的劳动样态中被重塑。在后现代劳动样态的诸多表现中, 无论是劳动的智能化、劳动的老龄化, 还是云劳动的出现, 都在促使着人类劳动朝着更加自由的方向发展。以志趣为导向的自主劳动是劳动的理想状态, 只有通过自主劳动才能实现劳动的终极意义, 即自我的发展与实现, 从而完成哲学的终极关怀———使人幸福。根据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可知, 幸福的生成机理是:自由是幸福的前提———劳动的异化是实现幸福的障碍———自主劳动可以克服劳动的异化也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幸福的归宿。[13]据此, 劳动的异化也是人的异化, 是现代性的产物, 是追求现代化发展与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的冲突形式。现代性在“人类进步”的宏大叙事的包装之下, 为了实现其科学性与效率性, 将劳动与劳动者物化、商品化、单元化, 并用“资本主义精神”中劳动的表层意义去偷换人类对幸福与信仰的理解。现代性是笼罩在人类价值观上的迷雾, 而劳动的现代性危机也可能是走出迷雾的契机, 人类劳动的意义当会藉此得以重塑为“自主劳动—自我实现—自身幸福”。

  三、劳动法的后现代性回应与变革

  面对劳动与劳动法的现代性危机以及劳动的后现代趋势, 劳动法需要进行后现代性的回应, 可以从法律思维与法律形式两个维度展开。首先应明确的是, 基于后现代性的批判不是彻底否定基于现代性而产生的劳动法, 在寻求对现代性劳动法进行批判与超越的同时应注意坚守劳动法的品格与精神, 促其发展而非走向消亡。

  (一) 劳动法思维之革新

  在劳动法的思维方式上, 存在一种标准化的思维模板和研究模式[14]。这种标准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用拟制的劳动关系标准去规制实际的劳动关系;第二, 用个别劳动样态推演整体性劳动基准。这种标准化的模式是现代性思维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产物, 是应该被破除的思维僵局。因为, 用来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从属性”无法适应“云劳动”这种未来的主要劳动形式。拟制的劳动关系标准将不复存在, 多元的劳动关系将在事实层面被广泛承认。既然“标准”不复存在或不能放之四海, 那么在标准化劳动关系模式下确立的统一的权利义务结构也就不能继续稳居唯一或正统之地位, 基于事实的动态的权利义务分配将成为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和时代特色。同理, 当全日制用工失去其主流地位, 通过全日制用工推演的劳动基准也将失去整齐划一的标准与制度之模范地位。为了体现和承载这种动态的法律诉求, 劳动法律形式应该也必须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

  在我国, 作为一种思维定势, 劳动法思维存在一种对抗式的观念。这种对抗式观念体现于两个维度: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式思维定势;二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式思维定势。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诞生于工人与资本家的血泪对抗之中, 继而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劳动法治模式。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将劳动者一些劳动内容以外的权益与用人单位捆绑在一起, 这种做法加剧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 也使得用人单位承担了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的附加责任, 这不利于企业发展和法律的实际推行。不过, 随着劳动样态的变化, 劳资双方此消彼长的利益状态及其组合也随之变化, 合作共赢成为劳资双方应有的理念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利益要素。意欲促成这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应破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抗式思维定势。与此同时,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式思维是另一个需要破除的思维定势。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关乎劳动法属性和定位的重要问题, 即劳动法到底是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问题。上个世纪就有学者提出:“劳动法关系的契约化是不可逆的时代潮流。”[15]但时至今日, 公权力仍然徘徊在中国劳动法制度及其运行之中, 常以家长的姿态处理劳资关系的诸多问题。“代为立法”的现象比较突出。“立法者习惯于想当然地代替劳动者思考问题, 而不是设身处地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和设计规则”[16]。破除原有的思维定势, 是实现从“代为立法”到“代位立法”之立法论转变的思想基础。

  (二) 劳动法形式之进化

  劳动法律思维的革新将改变劳动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静态配置, 法律内容将以动态或抽象的方式呈现。为了适应和承载新的法律内容, 劳动法的形式将发生进化, 主要呈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种进化, 通过行业规范对劳动法进行补充。在应对多元化的后现代劳动样态时, 统一的法律标准无法推行, 类型化的法律规制也很难实现。届时, 多方参与制定的行业规范则成为裁判参考或作为裁判准据。行业规范的内容可以更加具体, 更加符合行业特质, 且能伴随相关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相比立法更具细致性、专业性和即时性。如果在行业规范的制定和修改中能保证劳动者的充分参与, 那么该行业规范就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有着相似的制度功能:都是通过“劳动关系团体自治空间之合理扩张”[17]来达致更加和谐的图景。

  第二种进化, 通过劳动法理论和逻辑的精进, 用高度抽象的法律语言涵摄无限丰富的自然事实。正如德国学者尼可拉斯·卢曼所认为的, 面对法律的现代性危机, “真正需要的……是增加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性、功能主义思考和‘自我反思性’”[18]。当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变得不确定时, 劳动法势必进入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姑且可以称之为“劳动法的泛化”。劳动法的泛化将使劳动法的一般性研究更为发达, 发挥其作为裁判准据的功能, 这也提高了劳动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难度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种进化, 随着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劳动法规则的形式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法律或规则可能以计算机语言的形式书写, 以运算程序的形式出现。在某些方面或领域, 劳动法在哲学、法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共同作用下可能演进为一种“算法”。这种“算法”的优势在于, 它是动态而非静止的, 是一种能更好地适应现实世界变化的动态规则。劳动世界发生的巨大变化导致已知的法律规则体系严重滞后, 而计算机语言的普遍应用也会让人类的语言显得更具局限性。就像当下大众使用的智能导航一样, “算法”会根据距离和实时路况信息设计最佳路线, 人们越来越多地相信并遵循“算法”提供的路线或方案, 因为“算法”的精准性与即时性是人类通过经验和推理无法实现的。在即将到来的无人驾驶时代, 无人驾驶系统与交通管制系统必然结合在一起, 整个城市的交通将真正实现智能化, 而相关交通法律也会逐步智能化, 计算机语言在法律中的应用将从这里开启。同理, 面对云劳动时代的到来, 劳动法的形式是否会向诸如计算机算法的形式变革呢?这也是一个需要密切关注的劳动法时代性课题。

  (三) 劳动法理想之坚守

  无论我们是否用“现代性危机”或“后现代性冲击”来描述或预测劳动与劳动法的未来, 都不得不承认一个基本逻辑:世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劳动呈现新的面貌———劳动法必然随之做出调适。但是无论劳动法如何发展和演变, 我们必须坚守劳动法理想及其部门法品格。因为只有坚守理想, 才不会迷失在形形色色的思潮与主义之中, 也才能在保护劳动法的品格和精神的前提下促其与时俱进地发展, 而不是走向异化或消亡。

  第一, 我们需要坚守对“和谐”的不懈追求。中国的劳动与劳动法不会在现代性的危机或后现代性的思潮中失去其“意义”, 因为“和谐”是在西方现代性思维之外的独特的东方智慧。与西方资本主义精神不同, “和谐”是中国文化元素中的生存之道。“和谐劳动”作为中国劳动法治的核心理念, 其本身就具有兼容并蓄的理论内涵, 是化解全球范围内现代性危机的理论出路。

  第二, 我们需要坚守“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实现“共同富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 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现代性思维, 不过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阶段性工具和力量支撑, “发展经济本身”并不能成为发展经济的意义。只有时刻明确这个奋斗目标, 才能在未来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清醒头脑和应有的制度自信。

  第三, 我们需要坚守“弱者保护”的劳动法理论特质。“任何一个学科, 都有构成其理论大厦的基石理论, 如果说现代法学以权利理论为基石, 民法学以权利平等为理念, 那么从民法理论与制度发展、演变并超越而来的劳动法理论和制度, 则是建立在‘弱者保护’理论的基础之上。”[19]坚守“弱者保护”理论的考量因由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弱者保护”理论在实践上表现为立法的“倾斜性”, 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一种“大局观”, 这两种特质是其他部门法学所不具备或不明显的地方。因此对“弱者保护”理论的坚持是劳动法或社会法对法学理论的贡献, 也是法学发展的逻辑要求。其二, 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 强与弱都相对并必然存在。即便当社会告别绝对意义的贫穷, 不再需要通过“给人以物质帮助”的形式保护弱者时, 人和人之间的能力与机会的不对等性依然存在, 甚至会越来越明显。“给人以能力”和“给人以机会”将成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未来的制度努力方向, 这是法学发展伦理性和公平性之要求及其制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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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元叙事 (meta narration) 又称“大叙事”或“宏大叙事”, 现代性的主要特征之一, 是指对历史、经验、知识的一种无所不包的叙述, 具有主体性、连贯性、目的性和统一性。它通过预期实现, 对一个主导思想赋予社会合法性。诸如历史的进步、人类的启蒙、社会的发展等, 都经由元叙事表达其正当性与必然性。
  2 在利奥塔看来, 这种衰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没有给人带来更大自由、更多的公共教育或者更多的公平分配的财富, 却带来了人们对科技发展的忧虑;另一方面, 科技与发展并不能提供“成功”的标准, 并不能说明什么是成功的, 或者为什么“成功”是需要被追求的。
  3 人工智能可以区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 其中“弱人工智能”无法进行类人的推理与思考, 只能在特定领域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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