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 十分重视对于法益的保护, 本文拟从在刑法的立法领域研究法益保护原则, 了解在刑法治社会中所产生的法益纠纷,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领域的法益保护制度, 构建系统化的社会主义基本法制理论,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通过考察我国刑法上的法益保护原则, 从我国立法现状着手, 提出完善我国立法、司法两个方面的建议, 以此来探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关键词:法益保护原则; 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
一、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规定
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中, 这条仅仅在字面上表明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法益都予以了认可。不同于德国, 我国的刑法法益历经一元论至多元论, 演变成了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以及个人的法益, 这三种不同层次法益的叠加。在这样的法益构造里,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法益, 再者是社会上的法益, 个人的法益是处于最次的位置。因而, 我国的刑法便按序对于这几种法益进行集中性的保护。
二、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的法益发展史以及现状的考究, 立法者们对于法益的关心程度不一, 最为重视的是国家法益, 其次是社会法益, 个人法益位于最后。这种层次划分使得我国的刑法法益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 我国现今的法益保护原则与当代社会的法益论不同步。当今社会的法益结构正为以前的国家、社会、个人三元层次渐渐蜕化成国家、个人、社会、生态这种四元层次的法益。因此, 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无疑也应该做出适应这种法益结构的调整。我国现行刑法是按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及个人的法益这三种法益所制定的, 与当代四元法益论并不相同步。
其次, 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障作用未能切实到位。我国的刑法属于公法, 能够为其他的部门法的正确施行提供保障。由于时代的进步, 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革新, 法益层次和构造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刑法的法益保障作用日益扩张, 变为了对公法与私法以及社会的保障。
再次, 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不契合。当今社会的法律法规即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由此可以体现出律法的精神, 更加为现代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难看出, 不论是从整个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 抑或是刑事法治这方面来说, 对于个人法益的保护始终是最为紧要的任务。但是细看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个人法益的地位相较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而言相距甚远。
三、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完善建议
我国的刑法法益构造存有一些弊端, 从而使我国刑法法益效用发挥不够全面, 其价值也未能予以完全体现。由此, 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于我国的刑法法益构造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 对于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点, 首要应该完善刑法法益系统中的基本因素。我国刑法法益理论如今仍是三元法益论, 所以建议在我国刑法对于法益保护的力度保持上升趋势的基础上, 把对生态法益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中划分成单独的部分, 一并把这样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第二点, 则是将刑法法益系统中各种基本因素的顺序进行排列。把个人法益放在刑法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地位, 其次是社会的法益, 再是生态上的法益与国家的法益。一个国家的主权在国际社会中是十分重要的, 当代社会的刑法立法必然是以国家的主权为前提而存在的。
(二) 对于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司法完善建议
刑法法治主要体现在了罪刑法定原则之上, 但也与法益保护原则的运用有着息息相关的作用。法益保护原则的树立, 并不代表可以随意的入罪出罪, 它自身的规范性需要它能够依法合规进行。
依据我国刑法的现状, 法益保护这一基本原则还仅仅是在立法上得以表明, 在司法上仍留有缺憾, 需要进一步落实贯彻到司法之上, 予以司法化。如今我国的刑法在一方面上, 未曾对法益保护原则的探究加以重视, 从而导致法益保护缺乏切实可行的理论进行引导;在另一方面, 有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亦是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种发展形式。因此不难得出, 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应该同步发展,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应当小心处理。
四、结论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的大环境中, 滋生了新的观点和矛盾, 其主要表现在与社会法治需求不同步、与当代刑法理念不配套等之上, 法益保护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性, 在我国立法与司法领域存在其独特的价值。
我国的刑法学者们更应当直面刑法中各种棘手的问题, 多多重视刑事司法实践活动,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探讨。将法益保护原则贯穿在刑法推行的全过程之中, 进一步在实践中获得真知, 再以经验教训指引未来的法益发展方向。我们应从意识形态领域着手, 加强立法、司法能力, 从而提高保护刑法法益的能力, 使法律法规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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