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法; 债权出资; 原则性规定; 完善策略;
一、公司法对债权出资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也在不断的完善, 这对于推动法律法规与社会经济体制发展实现良好对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05版《公司法》在1993版《公司法》基础上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而相对这一年的调整幅度而言, 2013年版《公司法》则对2005年版《公司法》中的内容进行了沿用。在新的《公司法》中规定, 可以开展货币估价并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中, 《公司法》并没有对债权出资进行明确, 因此, 债权也在“等”的范畴之内。另外, 《公司法》对非货币资产出资提出了明确的标准:首先, 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能够使用货币进行估价, 这是非货币资产实现转让以及为公司股权分配提供依据的重要基础;其次, 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具备可转让性。即非货币资产所具有的支配权、所有权会在出资人出资之后发生转移;再次, 非货币资产需要具有财产性。即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出资, 而不能是劳务出资等非财产出资;最后, 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具备合法性。即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根据《公司法》对非货币资产出资所做出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债权出资具有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可行性, 但是, 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 债权出资仍旧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债权出资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一) 明确债权出资条件
在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 对债权出资条件进行明确是推动债权出资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具体而言, 债权出资条件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两件两类, 从一般条件来看, 一方面,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企业经营管理者同意基础上, 则应当允许企业股东通过债权出资获得股权, 并需要企业能够对债权出资时间与比重进行确定。另一方面, 当前《公司法》对出资期限、出资比例等都没有特定要求, 因此, 在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 公司股东所具有的债权就可以在进行评估之后用作出资;从特殊条件来看, 在公司设立初期, 有必要对使用债权出资的人数做出限制, 从而避免公司发展没有知识产权或者货币作为支撑的问题。当然, 如果公司股东仅为一人, 则无需也没有必要对债权出资层面进行限制, 而应当从债券比例层面进行限制。另外, 对于具有资合性较强的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设置更为严格的债权出资人数限制标准。在债券出资比例方面, 不同国家所出台的公司法都对货币出资比例提出了标准, 在我国《公司法》中, 原本规定货币出资应当在30%以上, 但是在认缴资本制得以实行之后, 相应比例限制也被取消。在我国《公司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 如果债券出资是认缴资本中的组成部分, 则有必要对货币资产比例进行重新的限制与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无论是对人数还是对资产比例的限制, 都能够为公司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这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与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相悖。
(二) 构建债权出资披露机制
当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债券公示, 因此债权流转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正因为如此, 通过构建债权出资披露机制来让利益主体了解公司发展状况并为决策制定提供依据十分必要。事实上, 随着简政放权改革工作进程的深入, 公示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在此背景下, 债权出资披露机制具有了可能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 可以选择将公司信息呈现在公司公示系统之上, 在此过程中, 债权出资状况可以被当作强制公示的内容, 从而促使工资债权出资类型、比重以及公司资本结构等成为可以查询的内容, 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公司债权出资更为透明化, 而且也能够为企业管理部门所开展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当然, 在公司对债权出资进行公示的过程中, 也可以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形式做出借鉴, 对公司利润表、负债表以及审计报告等进行公示, 从而披露公司所具有的偿债能力与经营管理状况, 在此基础上, 公司债权人能够对公司信息做出更全面的了解与认知, 从而保障债权流转以及债权出资安全性。
(三) 构建债权出资评估审查制度
在债权出资制度的完善过程中, 对债权进行有效的评估, 不仅能够确保公司资产满足公司发展需求, 而且也有利于对债权出资比例做出精确的计算。按照债权出资评估审查主体的差异, 债权出资评估审查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由公司董事会所开展的债权出资评估, 这种评估审查方式并不需要对债权出资价值做出准确计算;二是由公司外部专家所开展的债权出资评估, 评估单位的专业性决定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三是由法院等部门所开展的债权出资评估。相对于董事会所开展的评估审查而言, 这种评估方式需要对债权价值做出确切的计算。由于公司债权价值与公司股东利益具有紧密关联, 所以在三种评估审查方式中, 法院等部门所开展的债权出资评估审查工作最为权威, 而无论是公司内部开展的评估还是法院等部门所开展的评估, 都面临着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这一问题。而在做好评估机构选择的基础上, 评估机构需要在公开原则下开展相应工作并与公司或者法院等部门开展交流与沟通。另外, 如果负责开展债权出资评估工作的结果因为主观因素出现评估失实现象, 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然, 由市场因素所产生的评估失实现象则评估机构则并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 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 债权出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债权出资人与债权出资发起人。从债权出资人来看, 债权出资人需要对债权所具有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负责, 如果债权出资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债权转移, 则需要承担补缴责任与违约责任, 如果债权存在瑕疵而不能实现或者债权存在虚假, 则需要按照合同法以及公司法对债权出资人法律责任进行追究。当上述现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 债权出资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此同事, 面对上述情况, 公司可以向债权出资人以及相应验资主体进行追责。当债权出资人为公司股东并且出现上述情况是, 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债权出资发起人来看, 在公司发展中, 债权出资发起人允许出现债权出资形式是债权出资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 在此过程中, 债权出资发起人对债权出资所面临的风险较为了解, 因此, 当债权存在问题时, 债权发起人也应当承担过错职责。如果债权发起人因为没有履行自身审查义务或者因个人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损, 则需要对债权发起人进行追责, 这是确保债券发起人履行自身责任的有效路径。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虽然债权出资一直面临着分歧与争议, 并且会为公司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但是在《公司法》没有反对的基础上, 债权出资仍旧可以作为一种出资形式而存在, 在此过程中, 我国《公司法》有必要对确定债权出资条件、构建债权出资披露机制与评估审查制度以及明确债权出资各方利益主体法律责任, 从而为债权出资风险控制提供良好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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