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欢迎来到大学堂论文网,权威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平台,服务论文行业十二年,专业为您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
点击咨询韦老师  点击咨询李老师
范文期刊如找不到所需论文资料、期刊 请您在此搜索查找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加强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 大量优秀摄影作品丰富了文化市场, 同时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 每个人都成为了一名摄影者, 都可能拥有大量自行创作的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摄影作品。但是, 与之相对的法律保护不尽完善, 大量侵害摄影作品着作权的诉讼案件频繁发生。鉴于以上社会因素, 本文对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进行初步的探讨, 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摄影作品; 着作权; 数码摄影; 独创性; 技术保护;
  
  一、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 摄影作品的定义
  
  目前对于摄影作品的定义未有统一的界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述为:“一切摄影作品及以摄影方式表达的其他作品。”以上表述主要是对摄影作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延上的界定, 没有明确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给出的定义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以上定义较为传统, 未能体现当今较为流行的数码摄影作品的重要性。但可以明确的是, 摄影作品应当是包含有智力因素在内, 具有创作性和艺术性的, 借助于某种摄影器材完成的作品。
  
  那么, 按照以上的定义判断, 只有满足摄影作品基本特征的才可以界定为摄影作品。首先, 其必须是借助于某种摄影器材并存储于胶片或电子存储器材等特殊介质中的。否则无法称之为摄影, 可能是其他作品, 如绘画等。其次, 其必须为作品, 必须符合作品三性, 即思想表达性、独创性、可复制性, 否则只能称之为机械式摄影。比如, 单纯依靠机器自动完成的拍摄, 即无法称之为是摄影作品。
  
  (二) 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国际规定
  
  将摄影作品纳入着作权保护的范畴内既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也是扩大摄影作品传播的前提条件。曾任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的鲍格胥博士称:“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经验证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 保护水平越高, 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作品越多, 它的名望就越高。” (1) 摄影技术发明之初, 其是否是一种具有艺术性的作品创作活动就是有极大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 摄影行为是一种机械式的复制和刻录行为, 缺乏创作性和艺术性, 不应当将摄影作品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随着保护的不断完善, 摄影也日益成为一种深受大众热爱的艺术表达形式, 在艺术市场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近年来, 各国对摄影作品着作权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也日趋完善。
  
  目前涉及摄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法律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TRIP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简称“WCT”) 等。
  
  (三) 我国的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 其第3条规定:“包括美术、摄影作品在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是该法所称的作品”, 该保护没有注册登记条款的限制, 属于一种自动保护, 但是作品在创作50年后仍未发表的, 将不再进行法律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和外国的保护规定相比, 可以看出, 我们国家对摄影作品的保护, 从原则上讲, 是普遍高于各类主要国际条约的规定的, 体现了我国对摄影作品着作权保护的重视。

TAG标签: 着作权     摄影作品     数码摄影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