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从广义上讲是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实施知识产权时因欠缺某些法律要素, 在知识产权的研发、运行、维护等方面不能达成知识产权的目的, 而由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援助, 以保障知识产权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各项权益、保护市场秩序平稳运行、为市场经济运行及时注入新鲜血液的一种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知识产权援助和法律援助的结合, 结合之处又升华出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文针对京津冀知识产权的发展进行巧妙的制度设计, 符合我国近期社会转型升级的背景, 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繁荣发展, 体现市场经济的活力。总之,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从知识产权援助的领域中提取出来作为独立的部分, 配合以法律援助的基本精神, 必能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功能最大化, 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带动我国经济、科技、人文的全面进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律援助; 协同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是知识产权援助的核心部分,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决定了知识产权援助工作的性质和方向。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旨在激发创造激情、帮助产权申请、帮助侵权的知识产权人维权。但是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理论还不够完善, 实践方式也参差不齐, 可以说是处在两难的境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来源于法律援助的基本精神, 然后运用知识产权援助的方式加以实施。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已较为完善,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理论水平较低、实践经验较少, 相对于法律援助落后很大一段距离。知识产权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对知识产权的激发和保护极为重要。
2003年,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成立了由政府设立并由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知识产权援助中心, 这是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援助中心, 之后的几年里既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法规支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 也有类似的知识产权援助机构出现。知识产权援助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 不仅体现在它自身工作的流程和结构的设置, 更体现在它贯穿知识产权开始到结束乃至侵权的各个阶段,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方式各不相同, 援助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产权往往是突破地域的, 不同的法律援助环境可能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这就需要法律援助部门统一起来, 集中力量为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创造一条主路, 最终达到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效果。
2017年12月, 在国务院保护产权工作会议上, 李克强总理强调了要加大产权的法律援助力度。知识产权是私权, 但是私权力量的弱小必须要通过国家的帮助, 适用法律援助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 对于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援助与保护产权的精神一致。
2018年2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并有针性地提出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裁判方式制度和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和法官培养制度。诉讼审判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通常是知识产权产生纠纷并且难以调解才启动的救济程序。但是,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不仅仅在于对诉讼阶段的援助, 在知识产权案件援助的初期也应发挥以公共力量对私人力量的援助作用。
国家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进步, 为知识产权的实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和维权环境。但是, 知识产权萌芽阶段的激励和保护的法律规定抑或政策制度都相当薄弱, 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来进行知识产权萌芽阶段的诱导, 与产权保护工作、维权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为知识产权在各个阶段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模式的设计
知识产权作为与国家经济、科技密切相关的私权, 国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 以达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促进国家转型发展的目的。当然, 最根本的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对人权以及对世权。对人权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等相对人的权利;对世权则体现在其他人不能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直接或间接享受知识产权的发展带来的福祉。知识产权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于国于民都非常重要, 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援助也非常必要。而对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而言, 应有特定的援助方式, 否则援助工作只会混杂无章, 市场经济的缺陷也会从中暴露出来, 漏洞利益的驱动会诱使不法分子趁机进行窃取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逐步发展下去很可能成为一种黑色的产业链, 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模式设计是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最核心的部分, 模式的设计应该重点注意援助主体、援助对象、援助行为以及具体的援助方式。
1.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主体。
我国法律中的援助是指由司法行政机构指令具体的律师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涉案个体进行维权辩护的行为。援助的主体若以私人主导, 一方面不符合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 容易被市场经济的因素改变设置机构的初衷;另一方面在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专业性问题会很难应付。所以,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应以政府为主导,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设立提供必要的条件。
2. 知识产权援助对象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援助对象应为知识产权的一般主体, 不仅包括自然人, 更应包括法人。所有对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都应成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对象。如果仅涵盖一类主体 (如企业) , 那么将自然人的聪明才智排除在外的话, 社会将丧失大量的“大学问家”, 那么整个知识产权援助体系将失去其应有之义。
3.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行为应当包括咨询行为、帮助维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援助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当事人、案情以及法律等, 时刻为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服务。那么法律援助也应做到实体上的对当事人的认知, 虽然机构的设计由国家主导, 但是构成的成员必须尽到同律师一样为当事人服务的合理注意义务。
咨询行为是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人头脑中所储备的知识经验, 以及通过对各种信息资料的综合加工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开发。咨询产生智力劳动的综合效益, 起着为决策者充当顾问、参谋和外脑的作用。
帮助维权是指对侵犯“智慧权利”行为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的辩护和请求权利的主张。帮助维权不仅要帮助进入诉讼程序中的人维护合法权益, 在具体侵权案件中, 更要积极主张权利, 排除侵权因素, 不至于因为侵权事项明确具体而对簿公堂, 这样就可以避免浪费当事人的成本效益, 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而且往往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是普通的基层法院都能审理的, 能审理关于知识产权的法院往往具有更高的位阶, 责任也更加重大。帮助维权实施在侵权行为的萌芽阶段, 对当事人和法院系统都具有莫大好处。
诉讼的行为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 这标志着知识产权纠纷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在进行审理过程中, 大部分案件都是需要调解的。但是知识产权的侵权在法律中规定得言简意赅, 如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侵权的专利产品, 即使不承担具体的责任, 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所以说, 知识产权的侵权其实相对来说比较好判断, 进入诉讼阶段的知识产权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就需要“专业人士”在业务活动中努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避免调解的过度“中和”, 使得知识产权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丧失本应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意义就在于此。
4.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方式。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有很多, 可以由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跟进案件, 也可以通过网络以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传达, 也可以综合各种情况, 目的就是为知识产权的案件提供完备的援助服务。但是, 涉及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当事人情况不明的, 应该用合理的流程去排除当事人叙述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
三、京津冀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重点和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运作过程中, 应重点注意知识产权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问题, 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如合作发明、委托发明、着作权共同享有等权利的处分权。基础的问题可能当事人浏览法条就能明白, 但是侵权的具体案件往往是综合性质的, 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去寻求案件的突破点, 寻找当事人享有的合理的抗辩理由。
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行为更侧重于对援助对象的服务。很大一部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在研发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技术甚至是不清楚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导致其生命力非常薄弱。针对此类情况, 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合理的服务以保障知识产权的成长壮大, 通过完备的法律援助行为, 既可以保障知识产权受援对象对其产权的合理预期, 又能够节省司法资源甚至各种社会资源。援助的目的就是让受援人员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享受知识产权的权益, 以及避免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侵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 一体化的进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京津冀三地的发展基础决定了一体化实施的复杂性,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必不能缺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北京与天津的知识产权发展程度是非常高的, 尤其北京的中关村闻名于世, 那么基于对弱者的保护, 国家可以根据前文对援助模式的构想, 在河北设立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服务三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事务, 在法律援助的进程中, 不断解决三地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不同所造成的差异, 以知识产权带动企业的进步、区域的一体化程度, 最终促进京津冀发展的协同。
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对知识产权实施援助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还能提高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 更能直接运用于京津冀一体化的转型和发展, 使地区优势逐步凸显, 带动我国经济事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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