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刑事风险。弱人工智能会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作案人实施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段增多, 使刑法保护的数据信息风险增大, 并且还会带来新的刑法适用难题。强人工智能会导致刑法对其实施损害行为的解释空间不足, 动摇犯罪主体的构造基础, 致使刑事责任理论和刑罚体系面临解构和重塑的风险。为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刑事风险, 应在刑法中确立人类利益优先原则、严格恪守技术中立原则, 并且宜以刑法为后盾、其他法律为先行, 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律规制, 同时也不能阻碍和制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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