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 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在广州打响。该案聚焦于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为何不以年龄而是以身高作为标准, 从而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本文便对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进行法理学层面的探讨, 对该项标准的价值体现加以阐述, 以期从理论上推动对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构建, 符合社会道德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优惠票; 法理学; 价值体现;
2月18日, 广东省消委会就某集团名下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作为全国第一宗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甫一提出便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 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为何以身高作标准而非以年龄为标准?本文便从法理学层面对此进行价值分析, 以期为年龄标准的落实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国内外的未成年人优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所有未成年人游览部分游乐场所时应进行优惠或免费。且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6周岁 (含6周岁) 以下或身高1.2米 (含1.2米) 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以上至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而实际生活中, 大部分地区只是稍稍提高享受优惠票价的身高, 且往往将身高上限设置的较低。如该案中的度假区将未成年人享受免票的身高标准线设置为一米, 而马戏园区则拒绝向未成年人提供优惠票价。
而国外景区多以年龄作为唯一标准。例如,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迪士尼乐园在3岁以下免费, 未成年人的折扣票是3-9岁。新加坡圣淘沙S.E.A.海洋馆则规定, 4岁以下免票, 4-12岁购买未成年人优惠票。国际间的通行规则是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享受优惠措施的标准, 未成年人可以平等的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
二、未成年人优惠票的价值体现
首先对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价值进行探究, 主要是体现在人权保障上。其明确体现了我国人权观念的发展。我国于1991年制定并于2012年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义务本位转换为权利本位, 明确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合法权益, 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在强化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同时, 又体现了政府保护为主的特点, 更注重于未成年人身心共同持续健康成长。该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游览游乐场所时应按规定给予优惠或免票服务, 正是基于未成年人同样是社会的一分子, 理应与成年人享有同等的人权保障, 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的局限, 作为人类的幼稚个体, 身心尚未完全成熟, 其自我意识与独立人格程度明显低于成年人, 又囿于经济因素, 无法独立主动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故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社会活动生活的丰富多彩, 也为了合理有效地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须由国家立法, 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保护这一道德倾向法律化, 以相关法律规范赋予国家强制力, 从确保未成年人得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中体现人权保障的理念。
其次, 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还体现了正义价值。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即社会体制的正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类文化消费与旅游参观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该标准正是通过对部分社会资源的分配倾向于未成年人, 减少未成年人对社会负担的承担义务,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部分公共场所的措施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也正是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 提高了正义价值在该项措施上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 同时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再次, 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还体现了我国一以贯之的立法特点与立法的基本原则。该标准具有对应的法律依据与客观现实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 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障。且我国《民法通则》亦规定儿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独立个体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不仅包括对于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保护, 也应注重对于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 对其参与有益的社会活动应当大力支持, 确保其充分参与, 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由多部法律予以立法规定, 贯彻宪法原则, 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主要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的价值需求。但良好的制度仍需有效的实施, 为促进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落实, 还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努力, 以法律的进一步明确细致划分的规定, 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 早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以年龄标准代替身高标准, 符合法律期待, 满足道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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