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和推进, 过去一些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被逐渐明晰, 这对于最终在法律层面上理顺相关问题有显而易见的帮助作用。比如物权法的出台, 就将过去比较模糊的拾得人报酬问题进行了讨论, 而这种立法层面的措施, 将有助于解决因为拾得财务要求报酬产生的纠纷问题。过去对于该不该要报酬, 如果可以有报酬该控制在怎样的水平上, 通过物权法的进一步明确, 确定相关各方的权益, 对从根本上维护各方利益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物权法; 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物权法在实际执行中该怎样把握尺度和标准, 相关研究及其具体的分析都有着非常现实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也必然会对法治化建设形成新的推动作用。
一、物权法对报酬请求权的阐释和界定
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明确各种物的实际归属, 来推动并发挥物自身存在的效用, 按照我国宪法的制定宗旨和指导思想, 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物权。从性质来看, 物权法属于私法, 其私法性质是以民法性质为基础而形成。这有助于发挥各种物的效用, 保障了资源利用效率, 对维护资产管理, 避免资源浪费和明确物的所属权问题, 有着具体的指导性作用。
物权法所要管理的内容是调整各民事主体间存在或发生的民事法律问题。从根本上来说, 物权法属于财产法的类型, 是一种具备强行性质的法律范畴, 其既是普通法中的一种, 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固有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一物一权原则, 二是公示公信原则。这两个原则之间形成了良好的相互促进效应, 使得物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近些年来, 针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引发法律纠纷问题屡有发生, 在过去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相应规范的情况下, 这种纠纷处理缺失具有指导性的规则, 导致对其的处理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规定, 物品拾得人具有通知失主、保管并返还丢失物品的义务。
二、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的分析
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对拾得物返还要求取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在拾得的过程中, 拾得人在保管和返还中, 也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 基于此, 要求一定的报酬也有其正当性, 但这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助人相关内容的理解有一定抵触。这种情况下, 相关的研究就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 报酬请求权的内涵
物权法层面对于报酬请求权进行了规范, 其取得需要拾得人完全履行了应该的通知当事人并保管和返还等义务, 如果没有这一前提, 报酬请求权就不存在。从广义上来分析, 拾得人所具有的报酬请求权包括约定和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还要有具备一定奖励性质的报酬请求权。这种奖励性质的报酬就是法定的返还报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当拾得者将自己拾的的遗失物还给暂时失去该物品的权利人, 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移交时, 需要依据该遗失物的实际价值, 领取一定数目和比例的奖励报酬。
(二) 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确认的必要性
拾得东西而不能私自进行隐瞒并据为己有, 这不是说对拾得者取得一定报酬权利的否定, 而是基于我国传统文化和行为习惯的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实际上, 我国文化不完全排斥给拾得人以一定的报酬酬金, 从权利与义务关系保持统一的层面来分析, 这就是确认了拾得人对报酬请求权的正当性理由。拾得他人的遗失物是对遗失物发现并暂时拥有的事实, 该行为不能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作为核定因素, 而拾得该遗失物的行为一旦发生, 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层面的后果。
(三) 优化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管理的建议措施
就目前物权法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方面的规范作用发挥, 需要几个方面的建设取得实效, 才能推动相关领域的完善。具体来说, 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加强建设。
1. 建立健全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管理制度
通常情况下, 拾得人可以在拾得后可自行联系失主返还物品, 也可以将拾得的遗失物交给相关部门。而这种将遗失物转交给相关部门的行为也要有权利请求报酬。在这个方面,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属于一个漏洞问题。而通过健全这种管理制度, 可以推动拾得人上交拾得物的积极性。
2. 对拾得人报酬标准进行明确
虽然物权法对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予以确认, 但具体该给多少报酬, 以什么规则来提供报酬, 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如果这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则, 其可操作性就成问题。通过明确, 让失主和拾得者都有法可依, 会促进落实的效率。
3. 建立拾得人报酬给付程序
对于双方认可的报酬给付, 也需要必要的程序来进行相应的规范, 以保证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足够的保障和法律依据。如果给付程序不完善, 则会导致很多现实问题, 会影响到给付的具体实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物权法在推动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方面有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但在具体操作环节, 还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 为提升物权法的具体实施, 有必要针对其应用的内涵和外延环节进行深入探讨。这种探讨不但有助于法律落实, 更有助于法律根据现实应用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 为很多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推行奠定坚实基础。法律存在的价值在于使得人们生活更加有序, 但其并不能取代社会规范和文化习惯的作用, 本着有效性和效率性考虑, 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袁波文, 丘毅。<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亮点与不足[J].法制与社会, 2008 (08) :15-16.
[2]赵兵。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潘倩。浅论我国古代遗失物的拾得与权利义务分配制度[J].现代商业, 2011 (05)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