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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实际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要做好民商法与经济法两者之间关系的探究工作, 注重把握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从而为我国各行各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市场经济条件下; 民商法; 经济法; 关系;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1. 内容上存在重叠部分

  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两者在内容上存在重叠和交叉部分。民商法作为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比较注重对个体经济利益的保护, 但是这些利益的维护需要以保障集体和国家利益为前提的基础上来实现的, 因此民商法中所包含的一些法律内容在经济法当中也存在,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 例如在合同法和公司法这两部法律虽都属于民商法的重要内容, 但在经济法当中也有一定的体现, 所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内容上具有存在交叉和重叠的部分。

  2. 法律要素一致

  基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特征, 使得两者在法律要素上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这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实施上两个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包含了企业法人制度, 并通过采用诚实守信原则来不断的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要素的一致性是探析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联系的重要体现。

  3. 本质相同

  当前, 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虽然从表象上看属于平行的法律关系, 但是两者在法律本质上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其设置的目的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为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确保各民事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常态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1. 调整方法不同

  当前, 在市场经济不断快速的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随着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各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增多, 对此就需要根据造成矛盾问题的原因, 采用合适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调整。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主体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方法上存在诸多差异, 民商法主要针对的是个体而言,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存在的法律纠纷, 通过采取有效单位法律手段来维护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与民商法不同, 经济法则更加注重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多维度综合性的调整。

  2. 调整对象不同

  我国民商法调整对象重要针对的是个体, 其在新常态市场经济条件下, 主要被广泛应用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人身和财产权益纠纷法律关系, 因此更加注重和强调民事个体的合法经济权益的保护。经济法则与之不同,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企业等社会主体, 比较从宏观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护, 由此可以可知, 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3. 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现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 民商法和市场法被广泛的应用于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当中, 但从事实角度出发, 这两种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民商法更加强调对于个体人权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为个体构架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实现和促进个体合法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则更注重从社会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 通过采用多维度的宏观调控措施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 从而为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环境。

  4. 主体关系存在一定差异

  人权作为民商法重点保护的重点, 其主体不仅包含自然人, 同时包括公司、企业法人等拥有一定民事权利的主体, 相对于公权力而言, 民商法更注重对私权力的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和保护的权利主体则与民商法存在着一定差异, 其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其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阶层相对比较广泛, 且各法律关系主体并不一定处于绝对平等关系当中, 所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区别。

  5. 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同

  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内容所存在的差异性, 使得二者在承担社会职能方面必然会存在不同之处, 如民商法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等, 民商法主要承担保证民事关系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现公平等价交换的社会职能。经济法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竞争法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 这其中不仅包含了民事关系的主体, 同时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由此可见, 经济法与民商法相比其所承担和维护社会职能更加广泛。因此, 在我国新常态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需要我们不断的做好民商法与经济法完善工作, 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社会保障职能。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不断调整,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 对于完善和维护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做好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探讨工作, 既要把握好两者在内容上、本质上和法律要素上的紧密联系, 同时要注重两者在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关系主体和承担社会职能上存在的差异, 从而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于咏格。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 (5) :256.
  [2]刘伟。经济法视野下我国地方性扶贫法规的完善路径探讨--基于省级"扶贫开发条例"的文本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7 (11) :66.
  [3]殷继国。论经济法的人本主义与人本主义经济法--兼论住房政策性银行建立的必要性[J].法治社会, 2017 (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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