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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角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 要":精准扶贫"重要思想的提出使中国数千万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及人身安全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则是保障农民人身安全、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实现减贫脱贫的重要保障工具.本文界定了精准扶贫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内涵,阐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精准扶贫的补充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快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助推精准扶贫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 农村金融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社会保障 农村保险市场 农村保险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已实现小康水平,但全国范围内仍然有数千万贫困人口,而其多数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减贫任务十分艰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保障农民人身安全、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实现减贫脱贫的最好保障工具.因此,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问题意义重大.

  一、精准扶贫的顺利完成需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支持配合

  (一)扶贫工作进展及精准扶贫的科学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扶贫工作也随之发生了变化.1986年,国务院成立了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自此全国开始了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扶贫事业.通过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区域产业布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85年的1.3亿减少到1992年的8000万.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这个计划是一个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期限明确的扶贫工作纲领,标志着中国扶贫进入了攻坚阶段.《计划》实施的7年间,中央政府累计投入扶贫资金1240亿元,相当于年度财政支出的5%~7%.到2000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下降到3200万.2001年,国家扶贫工作从县级转向村级,确认了14.8万个贫困村,随后推出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使我国贫困人口进一步减少.

  但目前仍然有数千万人位于贫困线以下,且大多聚集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残缺的偏远地区.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在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从2013年至今,精准扶贫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推行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各地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理论上,各地对精准扶贫缺少战略性的反思和学习,对其内涵和意义不够明确.在现实中,大多数地方政府只是照搬中央部门制定的"一刀切"政策,并没有将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思想内涵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扶贫工作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导致精准扶贫变成了地方扶贫工作的束缚.因此,有必要厘清精准扶贫的核心思想和科学内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精准扶贫是指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精准扶贫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不同贫困农户的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的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治贫方式.其关键是"精""准""扶"."精"在部署,即在政策安排上精密规划、在政策落实上精密实施,从而达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制度的全面统筹规划是党中央实施分类施策的具体体现,在政策和制度两个方面打出的一套"扶贫攻坚组合拳"旨在以精准扶贫来全面脱贫."准"在准确识别、准确判断、准确定位.以数据定位准确识别帮扶对象与其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真贫困、假贫困,准确定位政府在扶贫中的重要角色.

  目前中央政府已勾勒出扶贫开发的新路线图:一是准确计算脱贫标准;二是设定脱贫时间表.地方政府也都在积极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对贫困户逐一建立单独的档案卡,建立扶贫信息网络,扎实推进扶贫工作的进行."扶"在"扶贫先扶志""扶贫先扶智",由曾经的"输血"变为"造血",由以往大而全的帮扶路径转变为现在小而精的帮扶路径,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

  此外,在我国存在为数众多的贫困者劳动力素质过低的问题.因此,教育在扶贫开发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决性和关键性作用,精准扶贫的关键在教育.扶贫工作必须要通过教育来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从而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精准扶贫更加有效地可持续进行.

  (二)精准扶贫离不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支持配合

  结合精准扶贫的核心思想和内涵,我国若要尽快完成减贫脱贫的任务,就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配合.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分支,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也能够为减贫脱贫做出贡献.当前,我国正处于扶贫关键时期,经过几十年的扶贫,许多容易脱贫的贫困对象已经顺利脱贫,剩下的都是扶贫对象中的"硬骨头".其中,因为健康问题仍然在贫困线挣扎的农民就占总扶贫对象的很大一部分.这一部分人有的原本身体就不好,有的因为长年累月从事过累、过重的体力劳动而导致身体上的疾病,这两类人在就业市场受到歧视,这样便加剧了其贫困状况,减缓了其脱贫速度.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手段,可以为贫困对象提供一种人身保障,解除了雇主的后顾之忧,从而消除了贫困对象在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有利于贫困对象的顺利就业,从而加速贫困对象的减贫脱贫.因此,精准扶贫工作离不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支持配合.

  二、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意义重大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属于小额保险范畴,中国保监会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指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条款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手段.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既可以是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业务,又可以给产品对象提供社会保障,还可以优化配置产品对象的金融资产.可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既是一种商业保险,也具有社会保险的社会效益特征,而且还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有利于开拓保险市场,加快保险公司的发展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的特色业务,良益颇多.一是可以开拓新市场,获得更大收益.农村低收入群体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主要对象,他们无力购买一般保险产品,专门为该群体开设的小额保险产品,可以有效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其保费收入.二是通过在农村中低收入群体中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能够在中低收入者中建立良好口碑,有利于消除该群体对保险的误解,有利于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宣传推广.三是通过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也有助于获得政府的支持,为以后的产品和业务发展寻求政策保障.

  (二)有利于减轻农村低收入家庭负担,加快脱贫步伐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金融扶贫减负的一种重要方法,农村贫困群体在购买小额人身保险之后,可以大胆投身到劳动力市场,放手工作,这符合国际社会消除贫困、缓和贫富差距的千年发展目标.该保险不仅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加快脱贫步伐,尽快减少国际贫困人口的占有率,从而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有利于政府多样化政策工具的应用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提高社会保护战略的一种手段,通过向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险,满足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紧急需求,同时,也履行了政府部分职责.全球大部分国家已意识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多种功能,且都倾向于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其政策工具箱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政策工具箱的多样化.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现状

  2008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宣布首先在山西、河南、湖北、广西、江西、黑龙江、四川、甘肃、青海九个省(区)开展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以山西为例,观察其保费收入变化,发现在经济不景气的宏观条件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也受到阻碍,2011年其保费收入最高,达到5313.17万元,2011~2014年,保费收入呈下降趋势

  1.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线日益丰富.目前,我国开展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20多种,主要是农村小额健康保险、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和农村小额人寿保险等,保险产品线日益丰富.从险种构成上来说,小额意外伤害险和定期寿险是主要险种.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死亡保险、意外伤残、失能收入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等,其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辅助险种.农村小额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有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年金保险、生死两全险等.农村小额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为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疾病综合保险等.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保险费较低,一般在50元左右,保险条款简单易懂、保险责任明确、保障范围广、除外责任少.在投保对象方面,只要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当地常住人员即可投保.这些都是针对农民以及低收入人员这个群体所设计的,体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实质化和人性化.但是,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具体实践中,由于每个险种的收益、风险和推广的难易程度不同,加上其险种类型的日渐多样化,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时,仅限于推广风险小、利润高的业务险种,对于一些实际需求小的业务则不愿意插手.

  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模式日渐多样化.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成熟的销售模式可以参考,根据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生活、文化特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模式.表2详细说明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4种典型销售模式.除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展的4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模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实践过程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湖北省开展的"黄梅模式"即"新农合+大病医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四川省双流县的承保模式将容易被保险公司拒保的高风险职业人群列入了保障范畴,而且,泰康推出的保险产品保费只有50元,最高可获赔5万元,保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发放20元补贴,个人只需出30元即可实现投保.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广,农村低收入人群受惠良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对于保障农村居民利益和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来自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

  1.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意愿不强,市场供给不足.由于相关保险公司缺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供给,造成了市场的供求失衡.从试点省份的开展情况来看,此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农村参保人群属于中低收入人群,难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不信任保险公司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二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仍处在发展初期,覆盖范围不够、销售对象个体化、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等,导致其前期投入成本较高,而农村地方偏远、道路崎岖、农民居住地不集中、交通不便等问题,又使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后期成本居高不下;三是由于销售对象是中低收入者,保费收入较低,导致销售利润较低,故保险公司对此业务的经营意愿不强、内在动力不足.

  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缺乏,造成投保及索

  赔不便.个人销售和银行代理是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此外还有少量村委会代理销售的方式,渠道十分简单,这就使得可持续性销售模式难以形成,从而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销售渠道有限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目前农村居民缺乏认识小额人身保险的渠道,主要通过电视、报纸和村委会宣传,使得大部分居民对该保险认识不足.手机对一部分农民来说还不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因为获取这些信息主要是通过智能手机,而农民收入不高,没有足够的意愿购买智能手机,这也制约了其对保险产品信息的了解.所以,由于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农民并没有完整地了解小额人身保险.二是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设置忽视了地理位置、人口结构等因素,主要分布在远离农村集市的地方,除非农民有特殊的事情,不然不会踏足这些地方,这就使得保险产品的宣传困难、销售不畅.三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缴费、保全、赔付等服务相互割裂,尚未实现一体化,推销业务员和理赔审核员之间往往不能相互沟通,农民从业务员口中获得的信息和从理赔员口中获得的信息不同,难以赢得农民对产品的信心,至于互联网一体化更是难以实现.此外,由于理赔权一般在省、地级分公司,造成了农村营销部难以应付集中赔付的压力.农村营销服务部和营销员缺乏理赔权,增加了保户理赔过程中的成本,甚至与理赔环节脱节,损害保险公司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基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其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一般为:健康问题(疾病风险)>死亡风险>意外事故>养老问题.由此可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难易程度为(由易到难):农村小额健康险>农村小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险>农村小额养老保险>农村小额储蓄寿险>农村小额信用寿险.但是,保险公司在推出产品的过程中只考虑风险小、收益大的产品,故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较少,农村小额人身险市场出现严重的产品同质化现象.在这些保险产品中,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无疑成为保障死亡风险和意外事故的重点.由于很多保险公司处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初期,将发展重心放在风险小、时间长、收益大的农村小额信用寿险、农村小额定期寿险等保险,而对小额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供给很少.这就造成了目前市场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供需错配,极大地影响了农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4.农民对保险公司及业务员有一定负面认知和评价.目前,农村居民对保险公司服务有正面评价的不断增多,但仍有部分人对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缺乏信任.究其原因:一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一印象深入农民心中.保险从业者专业知识和保险理赔技能缺乏,使得农民发生保险事故后难以顺利得到赔偿.二是不少保险营销员在推销过程中夸夸其谈,许多条款并没有解释清楚,保户不能正确理解条款内容而造成误解.当事故发生时,保户按照原来的想法来索赔,但实际上保险条款中并不包含这些责任,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农民的投保意识不足,认为保险产品与自己无关,这种思想滋生了心理上对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的歧视,认为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只是想盈利,并没有真心考虑农民这个群体的切身利益,这也与当前社会普遍对保险业存在的偏见有关.许多人在没发生事故的时候歧视保险,发生事故后往往后悔当初没有买保险,最后寄希望于慈善救济,这就是风险控制意识不够、保险意识薄弱所引起的.

  5.各级财政缺乏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资金支持,影响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在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缺乏政府资金支持.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相关政策,上级政府均向下级政府下达了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任务,有的甚至列入了政府绩效考核之列,但是各级政府却没有增加相应的财政预算,这使得下级政府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时非常尴尬.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下,中国基层政府往往都是事权大于财权,基层政府工作繁重,而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又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上级政府财政预算缺失的情况下,基层人员工作动力不足,从而影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政府对投保者缺乏相关资金补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低收入群体,该群体本来就面临更大的意外风险,再加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越大的人越会参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而身体健康的人往往只投保1年或者根本没有投保,这个特点注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往往会提高保险费率,这样就会将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挤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导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崩溃.

  6.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社会保险、金融扶贫、商业保险三种特质,然而现行的《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难以及时解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利益缺乏相应的保障,导致其推广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始终难以发展起来.

  此外,农村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也不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既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金融扶贫三种性质,又有销售对象的特殊性,以往的保险公司也不经常涉足覆盖农村中低收入人群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这一新兴业务,因此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防范风险的经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的保险公司三大监管体系,各级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对于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公司应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等问题.

  四、加快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助推精准扶贫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长远眼光,改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结构与经营管理理念

  针对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险种不多、规模不大、成本居高不下、规模递增效应不足,导致保险公司利润微薄的状况,应该认识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以农民为销售对象的产品必然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一旦占据了这一巨大市场,待市场发展成熟时,就可获得未来的巨大利润.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小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巨大潜力,应当树立长期经营理念及长远发展眼光,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其扩展市场的重要产品,努力改善其保险产品结构,并不断加大投入,加强机构网点建设.具体来说,各保险公司应在农村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营销,又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使其能放心地投保,还能方便农民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要重视中西部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办事机构设立,这些地区的农民更需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来完善其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各保险公司还可以设立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等,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健全服务网络"的原则,加快推广本公司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二)构建合适的发展运营模式,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国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考虑其可行性与现实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应采取以商业化模式为主、社会保险和扶贫模式为辅,注重社会效益与扶贫利益的运营模式.确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商业化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方面经验丰富,能够设计出结构合理、富有人性化的产品;在保险费率厘定方面,能够做到合理优化金融资源,确保财富保值增值;在风险控制方面,能够做到风险--收益合理化;在保险理赔服务方面,能够做到公平和公正理赔.而以社会保险模式和扶贫模式为辅的优势在于:能够发挥保险"雪中送炭"的作用,帮助农村中低收入者加快减贫脱贫,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因此,以"主+辅"模式为主导,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出适合农村低收入者要求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切实提供农民所需要的保障其利益的保险产品,从而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己经具备了以此模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验,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三)切实承担扶贫社会责任,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质量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双重属性,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不应只注重其商业利益,还要承担相应的扶贫社会责任.农村中低收入者通常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期望很高,所以保险公司在推行该保险产品时更应该注重服务质量.只有提供高质量的保险贴心服务,才能改变农村低收入群体对保险公司的偏见,吸引他们投保,帮助其实现脱贫.在保险公司的众多服务当中,理赔服务是重中之重,赔款金额和时效直接关系到保户的切身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一定要做到努力简化理赔工作程序,不断加快理赔速度,公平、公正地进行理赔.

  (四)重视市场研究,设计适销对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针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渠道有限、产品供需错位等问题,单纯扩展保险销售渠道的作用已不明显,而且目前拓宽销售渠道方法的可行性遭到质疑.故从研究保险产品的供需方面入手,设计适销对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是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有效办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策略是其营销的核心.针对农村中低收入者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保险意识淡薄、教育水平不高、缺乏相关保险专业知识、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等特点,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市场研究,摸清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及时开发适销对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在研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考虑到目标对象的特殊性,设计恰当的营销策略.一是保险产品要符合低收入人群的特点,合同条款应通俗、简化,有目的地选择保障范围和承保限额;二是在产品组合策略上,要完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和新农合的对接;三是保费厘定应准确且公平合理,以薄利多销为原则,保费收取的频率应相对较低,收取的时机应与农村的生产生活习惯相匹配,不可在农村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收取保费;四是从保费收取的方式来说,应多种多样,要考虑农民工的流动性,方便其缴费.农村有很多保户不懂得利用互联网缴费,所以业务员与保户面对面的现金缴费是一种重要方式.为了节约成本,还可以采取委托其他机构代收或者从储蓄存款中划除的方式.

  (五)创新宣传理念与方式,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消费理念

  宣传工作是目前保险公司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当前的舆论环境对于保险产品存在很多误解,一些误解甚至严重影响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利润与发展前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直接面对广大农民,而大多数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认识不足,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改变农民对保险行业以及保险产品的误解;保险公司也应联合起来在宣传教育方面下功夫,更新宣传理念,创新宣传方式,切忌用过去口号的方式来宣传,要用实实在在的典型案例来引导农村中低收入者不断提高保险意识和消费理念.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形成资金保障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式,利用财政资金来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也是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举措.建国以来,农业发挥了为工业化提供基础物资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反哺农业成为新时期重要的政策导向.另外,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改革的重要时期,利用财政资金来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也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体措施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基层政府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支出纳入政府支出预算,本级财政列支,上级财政适当补助;二是对购买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民给予相应补贴,激励农民加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体系,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在补贴资金的来源方面,因为该举措不仅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还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应特别划拨资金到相应银行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七)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长效制度保障

  在我国现行保险制度体系中,缺乏针对农村小额寿险、健康险等的相应法制保障,不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地位、作用、经营原则和法律责任等.国际经验表明,在参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众多主体中,政府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在目前法律尚未完善之时,政府应尽快完善监管政策,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应该加快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因为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发现保险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问题,从而加强对资本情况和风险情况的管控,防止风险的发生;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坚持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新型的多重功能的保险产品,保险监管部门应创新推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同时,还要紧随时代的步伐,利用好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信息技术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再辅之以事后监管,事后监管的重点是资金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只有完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弥补目前的法律空白,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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