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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修理等服务获得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费, 其正确核算不仅影响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价值, 还关系到税务部门工作。综合来看,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施由来已久, 但受多重因素影响, 其中依旧存有不少问题, 有关方面的研究备受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关注。本文基于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就其相关完善对策进行探究。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

  在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下, 多数企业均能自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税法改革亦是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客观分析来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亦存有不少问题, 理论与实践层次上矛盾较大。具体而言, 增值税是企业产品或服务在售出并获得利润之后, 基于当前销售税额扣除成本税额所得出的增值税。然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企业购入的材料并非完全用于当期消耗, 并不能计入完全成本核算中, 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并非完全的增值税, 虽然可以通过向后递延保证最后缴纳税额一致。但是, 在一定时期内, 从增值税会计核算维度上讲, 其所得出的结果大相径庭。另外, 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时, 经常按照现在的评价标准来估值当初购入或建设时发生的历史成本, 其结果出入较大, 与成本计价的原则相悖。目前而言, 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践中, 增值税均以企业负担的成本出现, 缺乏独立的科目设置, 对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完备, 很难有效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赋税, 也影响了使用者决策。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 企业经营业务趋于多样化, 对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但是现阶段, 由于增值税会计规范不合理, 加之相关工作者臆断, 随意性较大, 造成了核算中的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如下:

  (一) 科目过于繁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之相关规定,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客观维度上讲, 细致规定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逃税、漏水行为, 但过于繁琐, 无疑增加了增值税会计的财务管理工作难度, 亦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真实纳税情况。同时, 繁杂冗余的会计科目, 所反映的核算内容不尽明晰, 容易造成企业增值税会计人员理解困难, 并自身核算错误、披露失误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 国家后续颁布实施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等改革意见, 意在科学合理地简化会计科目, 减轻相关人员工作压力及负担, 确保披露信息准确无误。但事实上, 目前很多企业并未很好地贯彻执行, 对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合理, 给信息资料使用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另外, 根据“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规定, 货物、采购等费用应计入购货成本, 而增值税则需独立核算。同一企业采用差异化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 导致每次的购货成本没有可比性。

  (二) 信息披露失真。

  一般情况下, 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现金流产生了巨大影响, 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等, 要求企业客观真实地披露增值税核算信息。但是, 税务部门尚未对企业丢失发票的购货税额、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税额等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出详细列示, 亦没有规范披露方式,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操作空间, 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行为。同时, 如此还造成了企业违法风险, 增加了国家税务部门监管难度, 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理论维度上讲, 增值税具有可转嫁性, 仅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并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但是, 在实际操作践行中, 会计上对视同销售行为、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入成本或费用处理, 并反映到不同的账目上,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披露明细性, 还影响了企业利润, 如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存货非正常损失涉税处理等, 均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对策

  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 需从顶层设计入手, 调整会计科目、规范成本核算、完善披露信息等,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作者基于上述分析, 结合实际情况, 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增值税会计核算对策, 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 调整会计科目。

  宏观层面上讲, 增值税一般包括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种, 其经济含义大相径庭。为了明确显示待抵进项税额对本期应缴增值税的抵消作用, 同时排除期末留抵进项税对“应交税费”科目余额的影响, 建议开设相关科目, 继而提升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本质上而言, 进项税额可视为一项预付的未来可实现的资产, 与所得税核算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 体现了纳税人可以抵扣的权利, 因此建议设置“待抵增值税进项税”。同时, 对纳税人来讲, 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一种现时义务, 建议设置“待转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对其销项相关处理。基于此, 在立法层次上, 重新定义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 根据其经济实质改为纳税人预收的未来负债和预付的未来资产。同时, 适度减少增值税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如“未交增值税”。因为, 在二级科目设置中既然已经有“应交增值税”, 明显披露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无需再重复披露未交的增值税税金, 只需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未交税金”的三级科目即可。

  (二) 规范成本核算。

  如上分析所述, 造成企业成本没有可比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于, 企业在不同条件下的会计核算方式未有统一。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同一企业采用不同的成本核算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存有差异, 可能会增加其纳税成本, 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 新时期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 采用“价税分离”和“价税合一”的并行操作机制, 并根据具体条件情况, 灵活选择、有效运用。如此一来, 以成本核算为最终目的, 通过规范“价税分离”、“价税合一”, 为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避免太大的差异出现。在此过程中, 要明晰上述两种成本核算方式的特点及差异, 理性、公平对待, 同时满足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需求, 协调好其间的关系, 解决利益冲突, 并从立法的层次上进行规范, 建立完善的循环结构,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并完成税法改革。另外, 针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问题, 建议将永久性税额差异纳入到管理费用中, 如发生损坏的购进材料、集体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的购进货物等, 并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三) 完善披露信息。

  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 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并反映企业管理层面的受托管责任。现阶段而言, 我国虽然出台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等相关规定, 但对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状况的披露依旧不够细致详尽, 既影响了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又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难度。对此, 建议进一步引导企业完善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 通过核算方式方法创新, 提升信息质量, 并尽可能提高企业主观能动性, 使之从成本节约与经济建设的维度出发, 设计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明细表, 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详细内容融入其中, 为使用者提供诸多便利。在此之余, 知识经济时代, 人才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核心资本, 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建设, 通过开展多样化的培训教育活动, 丰富他们的专业学识涵养, 强化其职业精神, 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道德意识, 鼓励增值税会计核算创新, 分享有效实践经验, 以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 使之为企业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创新完善十分重要和必要, 其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 应注重调整科目设置、规范成本核算、完善披露信息, 以增强增值税征管, 改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未来关于其探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吴福喜.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 2018 (5) .
  [2]付春.增值税会计核算架构:变迁、改进及困境[J].会计之友, 2018 (7) .
  [3]孙玉惠.浅析“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化[J].时代金融, 2018 (6) .
  [4]李国栋.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J].经贸实践, 2017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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