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防科技工业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较强的契合性。目前, 社会经济发展为国防科技工业引入风险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将风险投资引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能够完善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投融资机制, 弥补国防科技工业资金缺口, 有效促进我国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的升级。
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 风险投资; 军民融合; 对策;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 肩负着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国防科技工业领域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一直存在。将风险投资这一机制和模式引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能够完善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投融资机制, 弥补国防科技工业资金缺口, 有效促进我国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的升级。
一、引入风险投资是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选择
1、国防科技工业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较强的契合性
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高新技术产业一样, 国防科技工业同样具有高技术性、高投入性、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等属性, 而这些属性正是风险投资的投资定位所在。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作为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征相适应的金融运作方式, 风险投资对国防科技工业的支持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从事国防科研、生产等活动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同时也存在获得高收益的可能, 这些特点都与风险资本的利益诉求相一致, 国防科技工业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较强的契合性。
2、风险投资能够拓宽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积极探索, 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实践, 但资金来源渠道仍然是以政府为主, 仅依靠中央和各级财政投入、税收支持, 难以有效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也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风险投资的出现与发展, 拓宽了国防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 为国防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风险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有利于改变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融资渠道狭窄的现状, 将极大缓解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资金不足的压力。发展风险投资, 改革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体系, 对于推动国防和军事领域高新技术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风险投资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国防科技成果的转化
资本缺口是制约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原因。解决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资本缺口的重要途径就是拓宽融资渠道, 实现多元化融资。投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 需要一种风险分担、利益分成的投资方式来满足其资本需求, 而风险投资可以满足这种资本需求。作为一种参与企业管理、分担风险的权益性投资, 风险投资与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特性有着天然的相容性, 对解决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资本缺口”问题有着独特的优势。
二、风险投资进入国防高技术产业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尽管风险投资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但我国风险投资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 还不能满足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风险投资在运行机制下还存在诸多困境, 阻碍了风险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1、国防科技工业进入壁垒较高阻碍了风险资本的进入
国防高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的研发, 其保密要求非常之高, 一方面可能会出于保密的要求限制民间风险资本的进入,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企业很难从有限的资料中获得足够评价项目未来盈利水平的信息。较高的新企业进入壁垒使得风险投资很难扶持创业型企业进入国防高科技领域, 只能退而选择参与大型军工企业的高技术研发项目。
2、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比较单一
风险投资的主体应该是多样的, 包括政府、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天使投资这等。目前, 我国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发起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银行贷款, 风险投资资本来源狭窄。政府资金占绝对主导地位, 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这种风险投资体制存在着风险投资资本供给不足等问题, 导致风险投资缺乏灵活性, 同时也很难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并且难以满足不同层面的市场需求。
3、相关法律体系滞后影响风险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
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信托法或风险投资基金法, 后两个法律在我国尚未出台。现阶段, 我国还没有关于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的专门立法。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风险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可适用的法律文件不多。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制约了风险投资进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4、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
国防高新技术产业前期资金投入大, 工程期限又相对较长, 对于民间风险投资的资本能力已经构成了相当大的挑战。同时, 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不完善又会导致在合约的制定、监督、执行、退出过程中容易出现较高的代理成本和运营风险, 且民间风险投资难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 进一步影响了民间风险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三、对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引入风险投资的几点思考
1、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与扶持作用
风险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缺少相应的实践经验, 急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一是政府直接参与, 提供启动资金。在风险投资发展道路上, 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机构不是主渠道, 但又是必不可少的。为推动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的发展, 政府可划出一部分专款, 通过各种方式对风险投资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财力扶植。二是推动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多元化。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应立足于现有的财政、金融资源, 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 积极引入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 以及企业、外国投资者等, 以各种形式的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以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三是构建政府风险企业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担保制度, 建立信用保证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资金融通时的信用担保, 或由政府向商业银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担保。利用财政资金建立政府风险投资补偿体系, 为社会资金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阶段提供支持。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以风险投资法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特别是针对其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实施细则, 将对风险投资与国防高技术产业的结合产生重大影响, 也为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机制的创新提供方向。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使国防科技工业引入风险投资有法可行, 有法可依。一是制定《风险投资法》和《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 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 并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资金筹措、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利益。二是出台《风险投资基金法》。借鉴外国风险投资成熟的经验, 使风险投资基金法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尽量有所区别, 早日出台适合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规模、运作方式等特点的风险投资基金法, 允许引入国外基金等。三是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适当放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条件, 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防科研生产。
3、健全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监管体系
一是成立专业的监督部门。国家应成立专业的监督部门, 对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进行全过程的法制监督, 保证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健康有效地发展。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 并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资金筹措、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利益。二是成立由政府和企业发起的相关机构, 解决政府与军工企业的协调、沟通与合作, 制定军民合作的政策法规, 维护和协调军民双方各自的利益, 化解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为介入军工科研生产的风险企业进行军方和民企供求双方信息的提供, 介绍军品采购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情况, 以及提供管理培训、引导、教育和资质认证服务等。三是建立“信用评估”制度, 通过专门机构对承担军品任务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授予信用等级, 据此决定政府支持力度。
4、完善国防科技工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
风险资本必须有适当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承担投资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 而非经营一个特定的企业。建立通畅的国防科技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就成为保障风险资本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目前,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股份回购、兼并与收购、破产清算四种。要加强金融市场建设, 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灵活使用上市、股权转让和清算等退出方式, 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退出策略,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运作, 为风险资金提供基本的出口。通过建立成熟的资本市场, 明确产权归属, 稳定退出渠道, 我国风险投资业将得到正向激励, 其进入国防高新技术产业将加速国防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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