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发性金融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表现形式, 在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还面临一些约束力, 采用开发性金融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 两者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 只有找出问题并予以解决, 才能更好的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 生态城市; 支持路径;
一、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可行性
开发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行市场化运作, 为特定发展项目或产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 以满足我国战略目标, 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生态城市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城市化发展, 应该抓住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城市发展趋势。开发性金融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 主要是由开发性金融特点和生态城市建设目标决定的。如开发性金融强调先行规划, 有高效的融资机制, 有明确的战略目标, 优化运用政府信用等, 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开发性金融坚持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市场化运作, 同时开发性金融采用组织增信的方法, 注重信用建设。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还需要市场化运行机制的保障, 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在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进程中, 开发性金融相较于其他金融形式有比较优势, 具体表现在开发性金融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政策性金融优势, 商业性经营优势, 中长期贷款优势和市场及制度优势。
二、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路径
(一) 开发性金融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执行者, 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近年来, 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国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的支持促进了生态城市的全面发展。生态城市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阶段, 促进生态城市建设, 必须要求加强开发性金融对生态城市的资金支持。
(二) 开发性金融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开发性金融由于其独特的运作原理和运行机制, 可以很好地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健康持续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开发性金融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利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其次, 开发性金融强调先行规划, 有利于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规划更加合理;最后, 开发性金融参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 可以促进我国生态城市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三) 开发性金融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环境支持
我国建设生态城市,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城市的环境问题, 开发性金融与我国生态城市节能环保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2013年, 国家开发银行在《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的指导下, 加大对环保及节能减排项目的贷款。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环境保护, 主要可以从加强对现有污染的治理、开发新能源和推动碳金融发展三个方面进行。
三、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 开发性金融功能定位不准确
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 在生态城市建设初期, 由于很多项目的特殊性, 只适合也应该由开发性金融提供信贷支持。但是随着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逐步成熟与完善, 商业性金融就会介入。此时由于对开发性金融的功能没有进行很好的定位, 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出现交叉部分, 容易在进行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产生摩擦, 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二) 开发性金融立法缺失监管不全
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在开发性金融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 导致开发性金融在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阻碍。同时, 开发性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容易导致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产生问题。开发性金融立法缺失和监管不全问题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我国生态城市建设项目不能按照既定的目标进行, 进而影响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 开发性金融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 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贷款的还款责任比较模糊, 容易导致城市建设不能按既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 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国家资金的损失。同时, 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不足也是开发性金融在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为了降低信用风险, 开发性金融一般都要求第三方机构的信用担保。但是由于担保公司资金实力不雄厚, 担保能力不足, 当贷款者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 难以履行之前的约定, 给开发性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四) 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的合作问题
1. 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合作问题
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时各有优势。对于那些存在市场失灵或制度缺失的产业或部门, 一般都由开发性金融提供信贷支持。但是我国生态城市是不断发展的, 当这些项目发展到成熟阶段, 其盈利性和竞争性就会逐渐显露, 到时会吸引商业性金融的目光, 导致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竞争。
2.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合作问题
政策性金融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开发性金融追求一定盈利。对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一部分盈利能力不高或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产业或领域, 开发性金融可能不愿意提供资金支持, 此时就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其作用。因此, 开发性金融需要加强与政策性金融的友好合作, 以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但是就目前来看, 我国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协作体制还不完善, 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来共同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
四、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的防范策略
(一) 明确开发性金融功能定位
我国开发性金融还处于发展阶段, 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进程。明确开发性金融的功能, 限定开发性金融的职责范围, 对于规范开发性金融, 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非常必要。对开发性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可以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行业性质、行业规模、行业盈利情况以及行业竞争等。只有对开发性金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进行很好的界定, 才能避免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出现职能交叉时恶性竞争或冲突, 通过良好的运行机制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健康发展。
(二) 加强开发性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
加强我国开发性金融立法, 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对其发展程度和阶段进行深入调查, 在此基础上, 要对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三者的职能范围, 使它们各司其职。
同时, 还应该在开发性金融的运作过程中, 针对其出现的具体问题, 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 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健康发展,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除了加强开发性金融立法之外, 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和考核制度, 对开发性金融进行实时监控, 保证开发性金融的自律性。
(三) 加强担保机构担保下的信用风险控制
确保特殊项目贷款者的信用, 保证开发性金融的正常运作, 是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部分项目主体信用体系不健全, 容易产生违约风险, 导致开发性金融机构很难收回成本等问题, 相关部门应该对贷款者的信用状况进行提前审查和实时跟踪调查,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四) 加强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的友好合作
1. 加强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动态合作
目前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 单靠开发性金融为生态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容易造成资金的不足, 开发性金融可以引入商业性金融, 与之建立互助合作关系。随着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发展到成熟阶段, 开发性金融应该主动退出, 为商业性金融的进入留下足够的空间, 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生态城市建设。
2. 加强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分工合作
加强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分工合作,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 用开发性金融为政策性金融提供咨询和评估;其次, 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可以实施联合信贷;最后, 把一些相对低盈利甚至不具备盈利的项目主动交给政策性金融, 而开发性金融则主要负责相对高盈利的融资项目。
五、结论
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 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适应, 可以有效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目前我国生态城市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约束力。用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生态城市建设项目, 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面临的约束问题, 实现我国生态城市的健康发展, 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共同发展与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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